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简报问题答复汇总(共8期)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日期:2019.3.28
1、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71期(问题答复专刊第11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 月25 日
编者按:2019年3月15日,以 “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与网友进行在线访谈,现将访谈明确的有关问题答复口径整理如下,供各地参考。
问题1: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2:境外单位或个人能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不能。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保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问题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问题6: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的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小微企业?(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问题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代开专票需缴税,自开专票如何缴税?(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8: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免税销售额。
问题9: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了一间商铺,剔除商铺的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问题10: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要转让一间厂房,在申报过程中,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11:在3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公司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问题12: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3月1日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13: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收入:1月11万,2月9万,3月9.5万,那么,第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当季均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按照描述的1-3月的收入情况,一季度销售额为29.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问题14: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销售额23万,二月三月办理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问题17: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问题18:2018年企业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2019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可以。部分纳税人在2018年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仍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只允许转一次。
问题19:一家商贸企业,2018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在2019年内,只要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在2019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只允许办理一次。
问题20: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曾经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在2019年申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达500万元,还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可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既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所以,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办理转登记的。
问题21:一名创业大学生开办了一个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问题2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问题23:“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问题24: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了3000元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之前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如果公司2019年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月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可在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25: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一张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销售额为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缴纳了增值税。3月1日,因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把金额为20万元的专用发票退回,该张发票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请问,对于这张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处理?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对于第一个问题,因跨月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对于第二个问题,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代开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此外,如果纳税人201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前期代开15万元普通发票时缴纳的增值税也可以在申报本季度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51期(问题答复专刊第10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第七批问题答复
一、税收政策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问题1: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问题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问题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浙江省等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问题4:财税〔2019〕13号文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关于资源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何时发布?如何执行?(12366热线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截至2019年2月18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5: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江苏省等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问题6:能否将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备案事项改为事后备查?
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部分税收业务涉及面广、户数多、但税额小,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感,能否将这类备案事项变更为事后备查?(厦门市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总局近期将制发公告,明确将相关事项改为留存备查。
二、征收管理类
问题7: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湖北省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符合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申请办理退抵税时,税务机关可在退抵税(费)功能模块“退税类型—减免退税(费)”中勾选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无需进行减免税备案。其他退税流程不变。
三、信息技术类
问题8:能否增加对异地预缴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
外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异地从事增值税预缴的业务时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再预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外来建筑业预缴税款时,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外来建筑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确定申报期限(按季或按月),大厅人员操作时只能询问纳税人,可能存在漏征或者多征情况。能否在金三系统增加对异地预缴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
(北京、安徽、宁波税务局提问,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答复)
答复:针对外出经营无法获取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问题,总局已经编写了业务需求,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拟开发全国增值税纳税人(已报验)资格查询功能。通过此功能,前台办税人员可以按户查询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即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功能预计在3月底完成开发上线。
3、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 46 期(问题答复专刊第9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第六批问题答复
(政策口径类)
一、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1: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初创科技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问题3: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问题4: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的特点,可能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从第2季度开始符合条件,那么第1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第1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5: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问题6: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问题7: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问题8: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4、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 45 期(问题答复专刊第8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第五批问题答复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口径
问题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江苏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问题2: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问: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江苏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4: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浙江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问题5: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问:申报期限调整需要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做税种认定吗?还是由税务机关或者系统直接修改?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需要调整申报期限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即可?(北京市、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问题6: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问题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问题8: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北京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问题9: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选择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问:纳税人可以选择退税吗?(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信息技术类
问题10:对金三小微企业免填附表进行强制监控的建议
目前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填报附表未进行强制监控,部分企业申报时由于疏忽仍然会填报相关表单,建议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填报附表进行强制监控或者提示。(辽宁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征管科技司答复)
答复:考虑到企业在选择表单时无法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强制监控可能会阻碍部分纳税人填报,因此,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不进行强制监控。关于提示问题,考虑到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的,在电子申报时进行提示更符合纳税人申报习惯。征管科技司在研究电子税务局规范时,将根据相关业务司局后续要求,做好监控提示规则的统筹设计工作。
5、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35期(问题答复专刊第4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按:2月2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推进会。在会议召开前及此次会议上,总局减税办共收到各地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困难和建议共91个,其中,税收政策类33个,税收征管类15个,统计核算类12个,信息技术类16个,宣传服务类12个,督察督办类3个。针对各地普遍关注的问题,征管科技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宣传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和财产和行为税司等相关司局会上进行了现场答复和回应。现将相关内容分两期以简报的形式印发,供各地参阅。
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推进会上的问题回复之一
(税收政策类)
问题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核算统计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司回复:2019年3月1日起,对罕见病药品给予3%简易征税的政策,此前对抗癌药也给予了相同的政策。作为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之一,这项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作为税务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政策效应统计核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工作要求,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将发函进行布置。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口径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司回复:此次收集到的问题部分已在总局政策宣讲视频会上做了讲解,总局网站上也有解读稿,请各省减税办组织好基层干部学习。对以下口径再次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标准的差异问题。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二)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问题。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问题。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租金收入分摊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问题三:关于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建议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的问题
所得税司回复: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问题四:关于政策优惠覆盖面需要扩大以增强普惠性、建议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问题
所得税司回复: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一是如果实施“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优惠政策,95%的纳税企业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力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力量能否承受此项减税政策,需要审慎考虑;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
问题五:关于部分优惠政策实际受惠面窄影响小微企业“获得感”的问题
所得税司回复:
(一)在评价政策实施效果时,要秉持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有所得纳税,无所得不纳税。对于亏损企业,由于其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本就不应纳入衡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面的考虑范畴。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来看,盈利企业中有超过85%的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时,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还是不超过50万元,而今年这一标准已经提高到了300万元,政策的覆盖面将更一步提高。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普惠性的作用不容质疑。
(二)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三)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初衷是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置条件是为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而非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制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在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不存在可比性。
问题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所得税司回复: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七:关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断问题
所得税司回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断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目录。但上述目录体现的是国家产业导向,并非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独设计。为推动相关与产业目录挂钩的优惠政策的操作执行及确定性等问题,一直以来,我们积极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反映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推动目录的修订完善或者出台目录的解释性指引,不断增强确定性,降低执法争议和风险。
问题八:关于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统计核算的要求
财产行为税司回复: 2019年2月22日减税降费首个征期结束后,各省税务局要建立报表审核机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要安排专人抓紧对统计报表的功能和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对当月报表的表内逻辑、表表逻辑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结果异常的,要立即查找原因,确保月报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
6、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31期(问题答复专刊第3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编者按:统一规范地开展统计核算分析,是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重要保证。按照王军局长打造“硬账单、铁账本”要求,为指导各地扎实做好统计核算分析工作,规划核算司及时收集各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答复。现将有关问题答复编发工作简报,以供参考。
统计核算类问题答复
截至2月22日,总局减税办、规划核算司共收到各地反映的统计核算类问题7个,经研究,现将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15号)规定的“5日内,省税务机关税种管理部门按照税务总局各税种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中,“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是否由总局统一明确报表格式?“5日”指的是5个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安徽、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1.货劳司、所得税司、财行司、收规司已分别于1月31日、2月2日、2月12日、2月15日下发通知,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要求及报表式样。
2.数据上报期限暂按自然日掌握,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2月27日前上报首期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
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附件1、附件2中,哪些数据需要收规部门负责上报?(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一、(二)1.(1)明确规定,附件1的01表反映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统计的各项翘尾减税数据,经各部门会审确认后由规划核算部门上报税务总局。
问题3: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应享受优惠的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中应当录入减免退税文书还是误收退税文书?(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按减免退税业务流程办理。
问题4: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要涉及财产行为税种,建议总局牵头与人民银行联系,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向人民银行报送退税申请以及税票等资料,统一以清单方式简化办理税款退库手续。(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所提建议与国家金库条例制度不一致。建议各地税务局先通过网上退税、免填单等方式尽量方便纳税人,并协调当地国库部门研究解决。
问题5:金税三期将于月底进行并库,届时系统停机是否会影响减税降费报表的报送。(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金三并库不影响决策支持系统和核算系统,各地按照总局工作部署按时上报数据。
问题6: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为何不是随提高增值税小规模起征点(01042807)提取的数据,而是01045301、01042804、01042806、01042807四个代码的合计数?(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2807代码,是指月销售额3-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5301、01042804、01042806代码是指月销售额0-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50%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针对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全面掌握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情况并与财行部门进行数据会审,收规部门产出的报表中包含了0-3万、3-10万以及10万元以上(代码07049901)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问题7:政策效应分析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模型欠缺,一是模型不熟悉;二是运用某模型中,具体对应分析哪些指标,显示出的不同结果反映出来的结论如何分析等。(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收入规划核算司于2月1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分析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收便函〔2019〕19号),对减税分析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布置,并对分析中用到的主要指标、取数规则等进行了明确。通知详附减税政策分析提纲,列举了政策效应分析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分析维度、分析方法、问题建议等内容,并对主要应用模型进行了简单介绍。下一步,收入规划核算司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帮助各地提高分析水平。
7、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26期(问题答复专刊第2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第二批问题答复
一、政策口径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上海、江苏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 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转登记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河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问题3: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湖南、辽宁、河南、北京、甘肃、青岛、海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问题4: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辽宁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问题5: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安徽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问题6: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司答复)
答复: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
问题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青岛市当前处于全国10个水资源税费改税试点省份之一。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青岛市所在的山东省已内部明确本次减征范围不包含水资源税的政策口径。
8、减税降费工作简报2019年第18期(问题答复专刊第1期)
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编者按:为落实王军局长重要批示精神,总局减税办会同各工作组、各相关司局建立了问题收集与快速响应机制,按照“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提升”的工作思路,多渠道主动收集各地减税降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相关责任司局及时研究答复,以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办法,便利各地落实。现将第一批问题答复编发工作简报,供参阅。
第一批问题答复
进入2月首个征期以来,总局减税办、各工作组和各司局共收到各省税务局反映的问题17个,归类合并为8个问题。相关司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已明确问题答复如下:
一、政策口径类
问题1: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湖南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货物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问题2: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问题3: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二、信息技术类
问题4: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问题5: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通过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关联比对,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的“是否为小微企业”栏次默认为“否”,且无法修改。(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参照的相关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是按“产业”进行分类的,无法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一一对应。因此,暂无法实现自动关联比对,需要纳税人依据经营实际具体判定。
问题6:建议对“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进行优化,实现实时更新,便于各地及时掌握信息,进行跟踪落实。同时对相关栏次进行简化,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类分别统计应纳税所得额0-100万元和100-300万元企业享受优惠情况。(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复:已根据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和相关统计核算要求提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的业务需求,支持各级税务机关按季度查询本地区的纳税申报企业户数、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已享受和未享受优惠企业户数、政策受惠面、减免税额等相关信息。同时,针对本次政策扩围,重新设计了明细统计项目,支持对加大减税力度而新增的减免税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而新增的减免税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并可通过设置“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类型”、“征收方式”等输入条件筛选企业的能力,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查询统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