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52期)
发布日期:2019-03-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1、居民个人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按照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纳税人应当根据自己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务需填写准确,选填项也尽可能填写完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税收服务。
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提升到10万元以下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题3、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答:可以。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问题5、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问题6、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要求?时间节点发生变化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7、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问题8、残障儿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接受义务教育,送至托管班,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残障儿童,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对于已达到入学年龄,将儿童送入有学籍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父母,也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