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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税局: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汇编174问(截止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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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税局: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汇编174问(截止20190404)

来源:各地税局

日期: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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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时间:2019.4.4

      2019年4月4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解读"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人员就增值税改革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19年04月04日 10:00 - 11:00

     主题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白爽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谭润森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陈茂华

      1、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在省税务局网站如何查下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目前省局网站未开通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模块。但开通了开具发票的查询功能,可以通过查询发票的税率确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3、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将所属期3月份以前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属期4月份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属期4月份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与货物一样,取得时直接记入进项税额。     

      4、1.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税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季报销售额未超过30万和超过30万,请分两种情况作答)

      2.以前没有交过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现在需要交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按所得税和个税规定执行。

      5、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需要做会计分录吗?如何做?

      答: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相关规定,参照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规定,计入“减免税款”,具体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6、我是不跨市汇总纳税的,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我家想取消汇总纳税,转小规模享受10万减税政策,不知道可不可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可以取消汇总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7、对主营业务为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企业如何操作?

      答: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5月份申报期开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将增加抵减额的申报。主表第19栏填写减去抵减额后的应纳税额。

      8、苗木发票现在还是10%抵扣吗?还是税率有变化了?

      答: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包括几方面内容?

      答: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所涉及到的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降四率”: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的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降为9%。

      二是降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降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是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由16%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10%降为9%。

      四是同步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降为11%,原适用9%税率的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降为8%。

      (2)“扩抵扣”:

      一是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二是允许不动产进项一次抵扣。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一次性全额抵扣,之前分两年抵扣未抵完的部分可以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实施加计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3)“退留抵”: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退还增量留税额。

      10、甲乙双方签定的是直接发包的全年的修理修配合同,4月1日前甲方对于乙方完成的检修项目还没有审计出完成金额,请问乙方如何预缴4月以前的税款

      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则按劳务、服务完成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合同约定金额缴纳,审计完成后,再多退少补。

      11、3月开的发票10%的税率,由于单价有误,金额会有所增长,4月将3月这张票已红冲,再开的话应该按哪个税率开?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2、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50%,含不含50%?

      答: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政策吗

      答:暂时没有

      14、我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客户签订了运输合同,3月份发生的业务,4月份确认运输费用,双方合同规定对账时间,开票时间,结款时间为均为次月10日前,对此应该开具10%的税率,还是9%的税率?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付款日期”是指日期,如“3月20日”。“次月10日前”不属于规定了付款日期,应按服务完成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按10%税率。

      15、2019年4月1日前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是不是可以在3月份所属期一次性抵扣完毕?

      答:不可以。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尚未抵扣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小规模企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月销售额10万,季销售额30万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吗?要是不免征增值税,附加税是否享受50%缴纳的优惠政策

      答:开具专用发票是不免增值税的。附加税享受50%缴纳的优惠政策。

      17、您好,我单位取得滴滴开具的单位名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没有乘客信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若滴滴具有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可以抵扣。39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1中规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8、你好,请问4月1号之前的工程,目前还没完成,所以开票还有待延续,税款还要是16%,那么还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答:表述不是很清晰,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不需要备案。

      19、您好,4月1日前销售货物的合同签订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是4月份完成的销售,还可以开16%的发票吗?有和税务风险

      答:若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在4月之前,按16%税率开具发票;若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按13%税率开具发票,不能开具16%税率的发票。

      20、老师,我三月份的纳税义务发生未开票,要在4月开具16个点的发票,具体应该怎么操作?谢谢

      答:4月申报期申报属期3月税款时,在附表1未开具发票列申报该销售额及税额。4月就可以开具16%的发票。开具发票时,注意选择16%的税率。

      21、三月份纳税义务发生未开票,四月需要开16个点发票,具体怎么操作呢?

      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31日前,可以开具16%的发票。开具时注意选择16%税率。

      22、请问:我家是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发生的电子机票,现都通过一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处理,因对方应该是差额征税,所以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无税额,这样的发票,我司可以根据新政策做计算抵扣吗?

      税乎网注:官网上此问题无答案。

      23、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有哪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4、增值税 留底 退税怎么退?

      答:留底增量退税是在总结部分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将对所有行业试行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可以说,在完善增值税制度层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我国税制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以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为原则,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岗位机制,实现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额确认、退库等留抵退税全流程、全链条跟踪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留抵税额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切切实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25、我家是设计单位,增值税经营类别是现代服务,是不是可以加计抵减

      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6、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是在4月份之前,工程也是在4月份之前竣工,已经开出合同80%的发票,4月1日前未完成竣工结算,请问乙方4月份以后剩下的尾款还能开出10%的发票吗?

      答:若合同未规定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日期在3月31日前,可以开出10%的发票。若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在4月以后,则不能开出10%发票。

      27、你好,请问4月开具16%发票,如何在3和4月征期申报增值税

      答:4月申报期申报属期3月税款时,在附表1未开具发票列申报该销售额及税额。4月就可以开具16%的发票。开具发票时,注意选择16%的税率。

      28、加计抵减政策,是按进项发票开具日期还是按照进项发票抵扣日期?也就是说,我属期4月份勾选认证2019年4月以前开具的进项发票,可否享受加计抵减10%?

      答:按认真勾选日期,可以

      29、你好,我们是3月份的合同,4月份发货,合同是要开具16税点(已开出),在3月增值税申报的时候需要把未开票收入填写上吗?

      答:3月需要申报上。

      30、个体超过3万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是多少

      答:个税问题,请咨询个税部门或者12366.

      31、进项税加计抵扣是指4月份以后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加计抵扣,还是之前的进项税发票在4月份进行认证抵扣就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属期4月以后认证或者勾选的发票,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可抵扣进项税额都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32、我家是一般纳税人,交纳的税控盘服务费,可以价税合计额全额抵扣,具体需要怎么操作呢!

      答:税控技术服务费是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在附表抵减表中填写。财务处理时借记减免税额,贷记管理费用等。

      33、甲乙双方签定合同是在4月份之前,工程也是在4月份之前竣工,已经开出合同80%的发票,4月1日前未完成竣工结算,请问乙方4月份以后剩下的尾款还能开出10%的发票吗?

      答:若合同未规定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日期在3月31日前,可以开出10%的发票。若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在4月以后,则不能开出10%发票。

      34、您好,4月1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4月1日后是否可以开具16%发票。正常都是每季度末对数,由于数额不确定,4月1日之前无法提前申报增值税,进行未开票的申报。这样做有何风险?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3月31日前的,4月以后可以开具16%的发票。属期3月必须申报此税款。否则,有定性偷税的风险。

      35、您好老师,请教一下,什么样的企业符合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6、我单位在三月份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未开票,要在4月开具16个点的发票,具体在增值税申报的时候应该怎么申报,12366说不可以填在“未开票收入”一栏里!

      答:4月申报期申报属期3月税款时,在附表1未开具发票列申报该销售额及税额。4月就可以开具16%的发票。开具发票时,注意选择16%的税率。

      37、请问我是汇总纳税的企业,想转小规模可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可以取消汇总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38、您好老师,请教一下,我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到普通发票金融服务*服务费,和金融服务*保理费,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确认是否属于贷款利息等不得抵扣项目,否则,认证勾选后可以抵扣。

      39、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是否还享受减半征收

      答:附加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具体请咨询财行部门或者12366.

      40、请问甲乙双方销售合同实在4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有一条是在3月20日前交清款项,这样属于约定付款日期吗?

      答:不属于约定付款日期。约定付款日期必须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能有“之前”,“之后”类的表述。

      41、我是一般纳税人,现有税控盘服务费280元,给本公司开的专用发票,可以全额抵扣,需要怎么操作。

      答: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操作依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第五条。

      42、你好!请问4月1日以前签定的合同,但4月1日以后发货,这时开票,我是按原合同约定价格16%开票,还是不按合同而是调减税率按13%开票?

      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3、老师,我三月份的纳税义务发生未开票,要在4月开具16个点的发票,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老师延续以上问题,我在附表一申报未开票收入的话,5月申报四月的税款,要把3月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是吧?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可以填写负数吗?

      答:可以

      44、加计抵减声明在哪里填写?什么时间开始?谢谢

      答: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5月份申报期开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将增加抵减额的申报。主表第19栏填写减去抵减额后的应纳税额。

      45、你好!请问出租车的车票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

      46、老师您好!申报3月时已报未开票数税款已交,4月开这笔发票后,申报4月时这笔发票怎么减除?

      答:在申报未开具发票列填负数

      47、我单位在三月份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未开票,要在4月开具16个点的发票,具体在增值税申报的时候应该怎么申报,我4月份申报3月份报表时,填入未开票收入,5月份申报4月份报表时怎么办?未开票收入不能填负数?

      答:4月份申报3月份报表时,填入未开票收入。5月份申报4月份报表未开票收入填负数。

      48、如果有增值税留抵,不动产4月1号前未抵完的40%部分也在4月属期一次性结转?

      答:如果有增值税留抵,不动产4月1号前未抵完的40%部分也在4月属期一次性结转?可以。

      49、自家的房产,开个小型超市,都需要缴哪些税?增值税可以是定额征收的吗?

      答:个体工商户无法建账核算的,增值税可以定额征收。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免征。

      50、取得生产、生活服务类普票也可以加计扣除10%吗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51、加计抵减声明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提交?

      答:目前正在升级测试,明确后会通过相关渠道或者电子税务局提示告知。

      52、请问4月份开具16%发票,3月所属期申报未开具发票栏,4月所属期如何申报

      答:4月属期报表时,未开具发票栏负数冲减。

      53、我单位生产产品是三月份以前签的合同,但一般是三次付款,先将定金,约30%,产品送后交60%,然后大约一年左右交10%,是否按交定金的可以开16%的发票。

      答:不可以按交定金开16%的发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4、您好老师,请教一下,符合加计抵减的企业,若是进项多了,还可以再加计抵减吗?

      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5、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是关于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的,4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要发票开具为*运输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是不是都可以按进项税额的扣税?(如:发票名称为*运输服务*客运服务费)

      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

      56、加计抵减,税款属期2019年4月份勾选认证2019年4月份以前开具的进项专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0%?

      答:可以

      57、4月份申报3月份报表时,填入未开票收入。5月份申报4月份报表未开票收入填负数时,税盘会被锁住,必须前往税局解锁么?

      答:与电子税务局沟通后,通过相关渠道反馈给您。

      58、纳税人信用等级怎么查询

      答:在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我要查”、官方微信“辽宁税务”公众号功能栏“微服务”中皆可查询。

      59、请老师讲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体规定是: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和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

      60、3月发票有错误,4月开红字发票16%红冲,再开兰字发票13%的可以么

      答:开具16%,原税率 是多少,重新开具就是多少。

      61、您好,可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是否还需要单独复印留存备查?

      答:留存备查。

吉林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热点访谈20问

访谈主题:聚焦“深化增值税改革热点”

访谈时间:2019年04月04日 09:00 - 2019年04月04日 10:5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业务专席:李永兴访谈描述: 解答深化增值税改革热点问题

     1、4月1日实行新政策后,我公司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进行抵扣?

     答: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下调,但纳税人4月1日前购进货物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开票软件已升级,4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原有税率的发票?[2019-04-04 09:15:30 ]

     答:对于有效期起是4月1日之前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原有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对于有效期起是4月1日之后的一般纳税人,只能使用13%、9%、6%、0%以及现行有效征收率开具发票。

     3、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4、我单位是实行即征即退的水泥生产企业,是否能够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够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5、汽车4S店以16%的税率购进汽车,4月1日后再销售汽车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4月1日后,4S 店销售汽车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简单的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按照16%税率开具销售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按照13%税率开具销售发票。

     6、截止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期末数有余额。这部分余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即截止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7、4月1日实行加计抵减政策后,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应如何填写纳税人销售额?

     答: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2019-04-04 09:40:35 ]

     8、我单位是用玉米生产淀粉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请问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4月1日以后,您生产的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其扣除率也由16%调整为13%。

     9、我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票(半路上车,未在汽车客运站统一买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的手撕票,暂不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10、我单位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政策规定能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加计抵减政策采取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方式。适用加计递减政策的纳税人应该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5、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6、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18、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2019-04-04 10:40:54 ]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19、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在线访谈(第六期)24问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日期:2019.3.29

主题: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在线访谈(第六期)文字实录

时间: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2:30至3:30

嘉宾: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樊潞彤

摘要: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

      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专题”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樊潞彤,欢迎!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1、此次增值税改革涉及到哪些增值税税率调整?

      答: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

      2、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升级开票软件么?

      答:不需要。纳税人只需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即可,4月1日软件会自动更新启用新税率。如果纳税人使用分开票机的,所有分开票机对应的开票软件也需升级。

      3、开票软件升级后已设置好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4月1日零点后税收分类编码将自动更新转换。

      4、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5、 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6、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税率调整前开具有误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2019年4月1日后,应按照什么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8、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发票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9、2019年4月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10、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么?

      答: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答:可以。纳税人凭行程单上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3、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14、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是什么时间?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6、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7、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8、2019年4月后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9、当期应纳税额是零的,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0、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1、那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

      答: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2、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3、2019年4月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哪些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4、还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么?

      答:纳税人自2019年5月申报期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湖北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宣传辅导36问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2019.3.28

  为确保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等文件精神,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细化宣传如下。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本次增值税改革除降低税率外,还有哪些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二)把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

  (四)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出台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是否同步调整?

  已同步调整。纳税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使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第二部分 降低增值税税率

  四、2019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4月1日后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票?

  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何处理?

  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六、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如何处理?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2019年4月1日后,未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二)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八、2019年4月1日后,实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九、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领用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2%的进项税额。

  十、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时按照1%加计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一、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补开的适用原增值税税率的发票,如何进行申报?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例】纳税人2019年5月补开2019年3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品名为“钢材”,发票适用税率为16%。2019年6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该张发票的金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1列,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第2列。

  第三部分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十二、2019年4月份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进项税额的当期一次性抵扣。

  十三、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账面金额。

  十四、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二)其他扣税凭证”对应栏次。同时,应将其合计数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前期因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其他”、“税额”栏次。

  第四部分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十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二十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二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十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合计,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

  第五部分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四、本次新增的加计抵减政策具体是指?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五、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十六、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十七、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第一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八、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十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核算?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无须报送其他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符合条件的,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十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进行申报?

  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第六部分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三十二、2019年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适用对象与2018年相比有何变化?

  2018年留抵退税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2019年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十三、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三十四、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十五、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十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已计算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海南省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33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3-26

  一、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降低增值税税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有哪些变化?

  答:除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农产品的扣除率有哪些变化?

  答: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为: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按是否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区分,分别适用10%、9%的扣除率。

  五、纳税人按照10%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答: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

  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七、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九、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十一、哪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十二、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区分处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经营期满3个月以后,再按照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只包括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参与计算。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指会计年度,下同)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调整。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十三、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同步调减;

  (四)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十四、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抵减?

  答: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二)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进行比较。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六、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上有什么规定?

  答: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十七、2019年4月1日起,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需要什么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八、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对应的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进行计算。

  十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和出口退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对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二十、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后应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的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可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二十一、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退税率有什么变化?

  答: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二十二、新的出口退税率在执行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答: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十三、税率调整后,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现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情况的,怎么处理?

  答:免抵退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16%(10%)退税率的货物服务,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可能出现购入4月1日后13%(9%)税率的货物服务,按照公式计算,征退税率之差将出现负数。本次调整政策规定,出现征退税率之差为负数情况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二十四、出口退税的码库何时升级?

  答: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并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为2019B版,目前我省已完成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升级工作,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启用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

  二十五、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会影响哪些种类发票的开具?

  答:此次调整税率,影响到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十六、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哪些纳税人应升级税控开票系统?如需升级,如何判断是否升级成功?

  答:此次调整税率,一般纳税人要尽快升级其税控开票系统。其中,金税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2.33 190318,税控盘版用户版本号升级至V2.0.29 190318,纳税人可根据版本号确认开票系统升级是否成功。

  二十七、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同步进行了更新,纳税人应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控开票系统对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启用时点进行了控制。2019年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2019年4月1日零时后,纳税人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十八、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是按什么税率开具的,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按2018年5月1日调整税率前的17%、11%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17%、11%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十九、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在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58号)等。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十、纳税人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如何选择税率?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如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十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调整了4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废止了2项申报表附列资料。详细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

  (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六)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三十二、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什么?

  答:在填报《附列资料(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二)旅客运输服务填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三)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

  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纳税人务必认真填报,并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

  三十三、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13%、9%的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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