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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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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9.4.4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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