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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及问答汇编全在这儿了!(截止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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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政策及问答汇编全在这儿了!(截止20190404)

来源:税乎网

日期:2019.4.4

        一、相关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相关解答

        1、请问刚才各位领导都提到了很多次试行期末留抵退税的政策,请问孙局这项政策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以及之后会怎么样推行?因为这项政策关注度还是比较高的。谢谢。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们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通过这种大规模、行业性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们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具体来看:

  一是完善税制,使我国增值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从国际上看,实行增值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企业的期末留抵,一般会根据其额度大小、留抵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有条件地予以退还,这也是增值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而建立留抵退税制度,将进一步通畅和完善链条抵扣机制,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构建起更加科学、规范的增值税制度。

  二是缓解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制造业等机器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行业企业,留抵税额一般比较多。实行留抵退税,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进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去年的一次性留抵退税就受到了企业的热烈欢迎,大家都希望今年的退税力度能更大一些。

  三是扩大改革受益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近年来,通过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四并三”,去年的增值税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各行业增值税税负得到了有效降低。今年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在降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实施加计抵减等政策之外,搭配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将有效扩大改革受益面,切实发挥实质性、普惠性减税的效应,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为确保留抵退税平稳推进,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制定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对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尽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确保纳税人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2、关于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进项抵扣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呈现总量越来越大、涉及纳税人越来越多的显著特点。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日益改善,各界对留抵退税制度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期望越来越高。虽然在此之前,我们在个别领域试行了留抵退税,2018年在部分行业实施了一次性的留抵退税,但总的来看,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逐步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我们会同财政部制定了试行留抵退税制度的具体方案,具体见39号公告第八条。现就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退税条件

      如果纳税人同时满足39号公告中规定的5项条件,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其中,第一项条件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有增量留抵税额,并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关于这一条件的设定,我们充分借鉴了国外的退税经验,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退税门槛。理解这一条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

      除了退税门槛这一条件外,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我们还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这也是2018年留抵退税条件的延续;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二)关于退税额计算

      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在增量留抵税额的基础上,首先,需要考虑进项构成比例。这与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计算退税额的原则是一致的,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然后,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一个60%的退还比例。

      (三)关于退税程序问题

      1.申请退税的时间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一方面,是考虑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衔接,这样可以简并纳税人跑税务局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衔接问题。

      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具体来说,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如果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3.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目前,总局正在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拟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岗位制约机制,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实现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税额确认、退库等留抵退税全流程后台监控。待具体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下发后,我们再给大家具体讲解。

  3、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 、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5、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6、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7、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8、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9、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10、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11、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2、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3、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6、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8、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9、留抵退税在申报表上如何反映?

        留抵退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我们提醒所有纳税人注意,增量留抵退税的增量计算基础为2019年3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数,基于退税的需求,纳税人可以考虑重组其业务安排,必要时新设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展经营,以充分享受退税的红利。

        后续税乎网将持续关注税务总局发布的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将及时分享我们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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