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57期)
日期:2019-0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1、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家具,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问题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
答:2019版报表改动较大,总局还在调试中,暂时还无法直接打印报表。若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然后点击最上面的导出按钮,导出报表之后再打印,若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问题3、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里的“抵扣勾选”和“确认勾选”功能在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每个税款所属期的勾选、确认时间范围根据您前后两期申报完成的时间由平台进行自动判断。即,当期勾选、确认的开始时间为您完成上一期申报的当天,结束时间为您完成当期申报的当天;若您一直未进行当期申报,当期勾选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您所在省份税务机关设置的当期申报截止期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