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王某申请公开他人纳税信息为何遭拒?
日期:2020年03月24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税务研究》期刊中的一篇文章“税务机关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疑难问题探讨”中提到,税务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难点,集中反映在依申请公开第三方纳税信息时,第三方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纳税信息与涉税信息的关系等两个问题上。作者进一步分析了“纳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由于《条例》《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没有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明确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现行法律中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作了正式的阐释(赋予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四个法律特征)。有学者认为,如果严格适用上述四个要件作为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很难将纳税人的税款缴纳金额认定为商业秘密。文章作者认为,即便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税务机关也应当将第三方的纳税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显然,纳税信息是纳税人最为重要的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就两个法条的立法精神而言,第三方的纳税信息理应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其次,司法实践中的已决判例,对税务机关将第三方纳税信息作为商业保密处理的行政行为均予以支持。在登封市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诉登封市国税局信息公开纠纷案、广东省高院审理的周某某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信阳市中院审理的顾某某诉商城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判决等已决案件中,法院均认为纳税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对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后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的答复,均予以支持。
接下来,看看一则来自裁判文书网的同类案件,相关法院是如何判定的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17年2月20日,原告王传英向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北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缴纳税款的相关信息、2016年度查处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漏税的相关信息、2016年度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税的相关信息。同年3月1,北分局向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号告知书),告知原告: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原告不服,于2017年4月2日向被告市北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17年4月5日,被告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同日,被告经审查作出2号告知书,告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北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的重点以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合法正确。
以下为:王传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