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199号
全文有效
2019.6.11
温州锦聘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1. 你公司于2015年9月期间取得苏州昌丝富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690859,发票金额为99829.06元,税额16970.94元,价税合计1168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 证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苏州国税(稽)协〔2016〕0113号 协查编号:432050000160113)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你公司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认证抵扣,并作成本入账。证据:《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
3、你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实货款现金支付真实性、真实货物交易的物流证据等证据材料,认定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证据:温州都市报社2019年3月20 日刊出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综合上述,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转入生产成本的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
1.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6970.94元处以60%的罚款10182.56元。
2. 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97元处以60%的罚款712.78元。
3. 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982.91元处以60%的罚5989.75元。
以上罚款共计16885.0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