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热点问题5个

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热点问题5个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热点问题5个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9.6.24

       1、企业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是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是当年没有选择享受,那现在2019年还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3、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选择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之后,股东信息无法填写,但是又是必填项目,该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4、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车发票),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5、2018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