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泽财税:合理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大泽财税
作者:韩海峰
甲科技公司自主研发成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决定将该发明专利投资到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评估作价3000万元,发生律师费10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甲公司持技术转让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了认定,并持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查,产品市场成熟期后甲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000万元。
按现行政策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纳税方式:
方案1:根据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专利投资所得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697.5万〔(3000万-200万-10万)×25%〕,可分5年缴纳;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4000万-3000万)×25%〕,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947.5万元。
方案2:根据财税〔2016〕101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甲公司股权转让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947.5元〔(4000万-200万-10万)×25%〕。
方案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先将该发明专利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取得3000万元货币资金后对乙公司进行投资。
甲公司转让专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86.25万元〔(3000万-200万-10万-500万)×50%×25%〕;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4000万-3000万)×25%〕,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36.2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方案3缴纳的税款少于方案1和方案2。方案1可在5年内分期和股权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2可在股权转让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3需在投资当年和股权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总体税款的影响、资金的时间成本、持有股权的时间来选择采用最优方案。
联系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