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7.29
2、税收优惠
(1)根据2016年3月23日发布的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款规定“一、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本公司提供的节能服务业务符合该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本公司及子公司深圳达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本公司子公司珠海达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常州地产税务局《关于落实全市第七十四批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名单和软件产品目录及第三十五批通过延续登记的软件产品目录的通知》(常经信软件〔2012〕315号),江苏达实久信数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双软认定(即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证)。江苏达实久信数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务优惠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度为江苏达实久信数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五个获利年度,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5)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子公司深圳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属三级企业昌都市达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符合该政策。
(6)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深圳达实软件有限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务优惠政策,2019年度为深圳达实软件有限公司的第二个获利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常州丹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达实久信智慧物流系统有限公司、江苏久信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云浮市济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实医疗、珠海达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雄安达实、深圳市小鹿暖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聚雅、达实科技(成都)、淮南达实、青岛达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汕头达实智慧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