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eh:辽宁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定期定额相关政策实务介绍
作者:kaweh
公众号: 也无用
日期:2019.8.1
一、 关于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政策说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销售额情况。)
二、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建账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税函〔2019〕65号),对于核定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逐步转为查帐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三、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申报
1、未超定额
如果本季度经营所得收入(现金、普票、专票等合计)未超定额(不是月10万季30万,是税源管理部门核定月定额,如月5万季度15万),不需要另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有专票的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如果一、二季度超定额自行申报,三季度未超定额,则三季度不需要做自行申报。
2、 超定额
如果本季度收入(现金、普票、专票等合计)超定额,系统后台不进行劈扣,请使用电子税务局,通过“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办理。
注:首先申报更正,增值税报表。检查是否有附加税费报表,如有,作废附加税费报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申报个税,只需录入收入额;附加税费,(注意小规模不超过季度30万,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城建税减半征收)。
四、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相关计税
注:本部分分析不考虑季度中间开业核定定额问题,这部分可按月累计计算累计收入,累计已缴,累计剩余月份定额等。
目前月核定税额,纳税人按季度进行申报。
每月核定税额≠每月10万元(增值税月免征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每月核定税额=(((核定每月累计所得额*12)*应税所得率)-60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年度累计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减除60000元费用后等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经营所得年度税率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应纳经营所得税额,再除以12个月,为月核定经营所得税额。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辽税函[2018]110号附件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6%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8% |
饮食服务业 | 11% |
娱乐业 | 30% |
其他行业 | 12% |
金三《定期定额自行申报模块》超定额申报逻辑: 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处辽宁金三系统公式,但后台实际计算过程中全年累计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后,再减除60000元费用后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定额当月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核定税额*剩余核定月数
例:经营所得超定额测算表(二季度自行申报,季度核定收入282000,个税月定额503)
1 |
一季度实际应纳税经营额或定额 |
|
286645.73 |
2 |
二季度实际应纳税经营额或定额 |
|
297225.00 |
3 |
三季度定额应纳税经营额或定额 |
|
282000.00 |
4 |
四季度定额应纳税经营额或定额 |
|
282000.00 |
5 |
截至本期全年应纳税经营额 |
5=1+2+3+4 |
1147870.73 |
6 |
行业应税所得率 |
|
12% |
7 |
截至本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7=5*6 |
137744.49 |
8 |
截至本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减除6万费用后8=7-60000 |
77744.49 |
9 |
税率 |
|
10% |
10 |
速算扣除数 |
|
1500 |
11 |
截至本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11=8*9-10 |
6274.45 |
12 |
每月核定税额*剩余核定月数 |
|
3018.00 |
13 |
超定额当月前的实际缴纳税额 |
|
969.87 |
14 |
超定额当月应补退税额 |
14=11-12-13 |
2286.58 |
注:如果一、二季度超定额自行申报,三季度未超定额,则三季度不需要做自行申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无需年度汇算清缴!只有查账征收方式需要年度汇算清缴。
附件:经营所得超定额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