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01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发布日期:2018-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事项描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非上市公司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2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1份 |
|
3 |
投资协议 |
1份 |
|
4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1份 |
|
5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1份 |
|
6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已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无需报送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