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办税事项作减法 税务合规作加法
日期:2019年08月09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令文 张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全面落实和贯彻“简政放权、减证便民”的具体体现,是降低企业的行政运营成本,全面提升办税效率的重要举措。对此,纳税人在享受办税便利的同时,应对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对纳税人而言,办税事项可以作减法,但税务合规必须作加法。
利好:办税省钱又省时
《决定》的出台,在降低纳税人直接办税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可谓省钱又省时。
此次25项税务证明事项中,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不难看出,《决定》的出台,对于纳税人而言,办税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得到了有效的节约。
具体来说,在《决定》出台之前,“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均需要纳税人购买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服务,方可取得。换言之,本次取消的上述证明事项,可以称之为向广大纳税人发放的“现金红包”。
根据《决定》,其他近20项证照、资质证明材料的取消,则大大减少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现场提交具体资料的环节,改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如“办理税务登记环节需要提交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如“办理多个涉税事项需提交的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等形式进行后续管理,充分将“放+服”与“管”进行了有机结合,使大量的涉税备案事项从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为线上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本次取消的上述证明事项,降低了纳税人办税的时间成本。
提示:规范管理莫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中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在当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框架下,大部分仍存在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换言之,税务部门在减轻办税成本、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还责于纳税人”。这就要求纳税人更须注重相关涉税事项的规范管理。
取消要求不等于没有要求,仍需关注证明资料对应的其他规定。
以《决定》中多项取消“税务登记证件等证照”规定事项为例,它是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的体系逐步完善和成熟、税务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建立的基础上的简政放权。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取消了部分涉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税收证照提交要求,并没有取消对纳税人相关的必要要求。例如,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申请企业须按照属地税务机关要求,在线或现场填报《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首次申请印制时,仍需提交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留存备查不等于忽略不计,仍需结合实务做好资料管理。
《决定》取消的税务事项证明中,有15个事项不需提交,但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环境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留存备查的资料与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税收优惠事项不符,仍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后续管理。因此,在享受优惠的同时,纳税人在留存资料准备环节仍需做到“打铁自身硬”。
例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率不超过20%,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核准时,按原规定需提供开发立项证明。《决定》虽然取消了提供开发立项证明的要求,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纳税人在享受上述免缴土地增值税优惠时,仍需完整、准确地留存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免于检测不等于免于检查,享受优惠仍需满足刚性条件。
根据《决定》,对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企业,免于提供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但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仍需关注在取消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之后,是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满足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全部条件。例如,发票开具是否准确据实、兼营业务是否分别严格核算、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匹配、嵌入式软件是否完整剔除了硬件额度等。
能报税不等于会办税,纳税人财税团队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税收行政环节减负的不断深入,对企业的财税团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税种间的勾稽关系、各项税收政策适用所需的资料、税务行政法规的高频更新,都要求企业的办税团队不断提高办税能力,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总之,《决定》的出台,对于相关纳税人而言,是享受简政放权福利,也是还责于己。纳税人在享受愈加便捷的办税服务的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环节,仍需充分领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点审视企业内部会计处理、纳税申报以及留存资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避免因减负而造成疏忽,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