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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生产耗用水电气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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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生产耗用水电气不能退税

日期:2019.8.2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熊月所 王文清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除外)购进并用于生产所耗用的水电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国家鼓励和扶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方位发展的一项税收优惠。不过,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后期的退税风险管理很重要。近日,某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信息比对,精准核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A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水电气退税有虚报行为,追回已退税款41.07万元。

非生产水电气耗用量为零

税务人员利用大数据收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第三方信息,发现A公司在生活和管理上的水电气使用量几乎为零,有悖常理。于是,税务人员整合A公司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第三方相关信息,比对发现该公司与同区域、同行业、同规模企业间的耗能比和非生产耗用水电气比值差异巨大,可能存在申报退税不实的问题。

不符合退税的前提条件

税务人员利用大数据“三证”分析法,对A公司进行了风险筛选和排查。

一方面,税务人员综合印证了生产与非生产耗能划分的准确性。税务人员向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部门了解相关信息,查看该公司高压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等资料,掌握市政部门和A公司之间关于生产用水电气与日常管理用水电气的计量、划分标准、收费和损耗等情况,分析该公司非生产耗能的转出底线。

另一方面,横向印证企业同类行业耗能比的合理性。税务人员通过采集区外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耗能比,横向比对水电气耗用划分的合理性。对比发现区外服装生产企业的电耗能比一般在1.01%~1.2%,而A公司的电耗能比为4.19%,存在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经评估查实,发现该公司将用于管理部门日常耗用的水电气也申报了退税,导致其生产和非生产用划分不合理,产生虚假申报水电气退税的事实。

同时,纵向印证生产状态与财务报表真实性。税务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核实A公司的土地、房产、人员、生产设备等所处状态或生产饱和度,综合分析该公司在某个时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和耗能比的环比、同比变化,印证水电气申报退税与生产能力、生产饱和度的关联关系,发现A公司2018年度申报水电气退税5.97万元,财务报表却显示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库存商品均为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的水电气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会计核算凭证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等(无纸化申报企业除外),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水电气退税。

据此,税务人员查实,A公司已于2018年初停产,对其发生的非生产耗用水电气仍申报退税,此前年度也存在将非生产耗用水电气申报退税的情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退税条件。最终,A公司41.07万元的已退税款被追回。

做好水电气退税风险防范

在日常税务管理中,水电气退税由于无报关手续和物流信息比对及印证,加之用量比例核算复杂,因此具有管理难度大、风险系数高的特点。对此,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升对水电气退税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加强对生产和非生产所用水电气的管理,按照所耗用机器、设备的功率和工作时间等要素准确划分用量。在申报退税前集齐相关凭证、资料,对申报退税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正确掌握政策、充分用好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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