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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法院:花12万买了357万发票,自首后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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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浙1102刑初371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350

日期:2019.8.5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623550147,单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金珈颉。

诉讼代表人金秀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人金珈颉,曾用名金洁,女,****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大专文化,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丽骏,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珈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金秀明、被告人金珈颉及其辩护人汤丽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期间,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珈颉用12万元人民币的开票费,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上海达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莱岚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份并用于抵扣税款,税价合计3577021.47元人民币,总税额519738.1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金珈颉于2018年12月19日主动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已退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金珈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金珈颉的供述,证人金秀明、金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等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归案经过,回国证明,缴款凭证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金珈颉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珈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已退缴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丽水舒顺足部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金珈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跃燕

人民陪审员  吕颖英

人民陪审员  林秀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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