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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媒体质疑引发启动核查程序,导致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还引发了券商核查!

09-29 高新技术企业 我要评论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4.4.21

链接原文: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于2011年11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三个年度内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日前,我司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通知,因我司被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15%调整为25%。有关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2年3月,媒体对包括我司在内的2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质疑,2012年6月,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司2008年-2010年的研发费用投入及人员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随后,我司向省科技厅提交了现场核查的反馈意见。截至2014年4月15日,我

司未收到有关取消我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文件、通知。

在2012年年报审计期间,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到公司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有出现媒体质疑的情况,就我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事项向建阳市地方税务局、建阳市科技局发出了询证函,得到确认后即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具了2012年度审计报告。2014年4月8日,在未收到有关取消我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通知的情况下,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仍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我司出具了2013年度审计报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我司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被告知省科技厅已取消了我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4 年 4 月 18 日,我司派专人前往省科技厅了解此事,获知在 2012 年 9 月 17 日省科技厅内网披露的《关于终止卓越(福建)机械制造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告》(闽科高[2012]25 号)文中,我司已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我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15%调整为25%,对公司这三个年度的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正,并及时发布修正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项造成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

链接原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通知,被告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取消了青松股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青松股份在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求证确认该事项属实后,于2014 年4 月21 日发布了《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针对该事项,国金证券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的起因及过程

青松股份于2011 年11 月9 日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13500014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 年3 月,媒体对包括青松股份在内的27 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出了质疑,2012 年6 月,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青松股份2008 年-2010 年的研发费用投入及人员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青松股份现场口头反馈了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关于研发支出统计、研发费用归集、研发人员统计口径等问题,此次口头反馈并未告知青松股份是否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随后,青松股份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提交了现场核查的反馈意见。之后,青松股份未曾接到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的进一步反馈和通知,亦未收到针对本次现场核查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报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青松股份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通知,被告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已取消了青松股份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4 年 4 月 18日,青松股份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求证该事项是否属实,获知在 2012 年 9 月17 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的《关于终止卓越(福建)机械制造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告》(闽科高[2012]25 号)文中,青松股份已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青松股份于2014 年4 月21 日发布了《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二、国金证券的核查过程

国金证券在获知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立即与青松股份的董事长、董秘及财务总监进行了沟通,了解事件的起因和经过,重点关注青松股份是否存在未及时披露信息的情形。

在各年度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国金证券通过以下检查手段,确认青松股份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1、网上搜索有关青松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新闻报道,并将搜索记录记载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在历次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青松股份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敏感新闻报道信息;

2、检查青松股份的收发文记录,并复印存档记载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在历次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青松股份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重要文件;

3、访谈青松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并记载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在历次的现场检查的访谈过程中均未发现青松股份存在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信息。

在本次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与青松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及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其均确认在2014 年4 月16 日接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通知前不曾知悉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信息。同时,国金证券重新复核了2012 年以来至2014 年4 月15 日的收发文记录,未发现有收到“闽科高[2012]25 号文”的记录;国金证券亦要求公司组织相关可能接触到该文件的人员进行自查,核实是否存在接收“闽科高[2012]25 号文”而未登记于收发文记录簿上的情形,经上述人员自查,确认不存在2014 年4 月15 日前曾接收过“闽科高[2012]25 号文”的情形。

根据建阳市地方税务局2014 年4 月16 日下发的通知以及其于2014 年4 月30 日出具的说明,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系于2014 年4 月2 日接到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的电子邮件通知,知悉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事,并于2014 年4 月16 日向青松股份下发了书面通知。而在此之前,建阳市地方税务局并未接到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根据建阳市科技局5 月6 日出具的证明,其在2014 年4 月15 日前并未接到“闽科高[2012]25 号文”,亦未曾通知过青松股份关于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事项。

国金证券于2014 年5 月14 日分别实地走访了建阳市地方税务局和建阳市科技局,访谈了具体经办人员,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经办人员确认了其于2014 年4月2 日接到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的电子邮件通知方才知悉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并于2014 年4 月16 日向青松股份下发了书面通知,而在此之前其并未接到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建阳市科技局经办人员确认了其在2014 年4 月15 日前并未接到“闽科高[2012]25 号文”,亦未曾通知过青松股份关于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事项。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关于青松股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事项,青松股份在收到建阳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通知并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求证确认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发布了《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国金证券同时核查了2012 年青松股份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的现场核查反馈意见以及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反馈意见内容主要涉及研发台账中研发支出的统计口径、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问题,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正确,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均不影响青松股份2008 年、2009 年、2010 年的财务报表。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庄海峻 廖卫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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