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新城市:很完整!39页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新城市:很完整!39页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09-29 上市公司资讯 我要评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〇一九年八月)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8.21

链接原文: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3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5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7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30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31

第七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32

第八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33

第九章 财务报告管理与分析...................................34

第十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36

第十一章 预算管理...........................................37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37

第十三章 筹资与投资管理.....................................38

第十四章 其他...............................................39

第十五章 附 则..............................................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独立核算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的其它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公司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业务上直接对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第五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和各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部。不单独设立财务部的下属子公司之业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公司和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执业操守,必须掌握相关的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必须具备会计电算化实际操作能力。

  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财务部经理提出建议,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公司聘用员工的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考核、奖惩,并有权对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财务人员按公司相关管理程序提出解聘、调离或辞退。

  第十条 财务人员因故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监交。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在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清还欠款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财务秘密,未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透露经手的业务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部门查看帐目。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权限:

  (一)财务人员有权要求公司员工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公司员工如有违反,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二)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事项不拒绝执行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财务人员有权参与编制财务计划,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财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情况,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对超出公司或部门预算而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费用和成本支出,有权暂停付款,并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五)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六)会计政策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七)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董事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十四条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企业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企业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四)会计估计变更应由财务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会计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五)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决议。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 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 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七条 营业周期: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记账本位币: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九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冲减权益。

  第二十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合并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其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该子公司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子公司或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视同参与合并的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在报告期内,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公司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1)一般处理方法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或业务,则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该子公司或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的,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2)分步处置子公司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

  本公司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4)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当本公司是合营安排的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时,为共同经营。

  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本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本公司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政策见本制度“第二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二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

  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处置境外经营时,将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可在初始计量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该金融负债包含需单独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

  (二)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②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2)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将该应收账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
1-2年(含2年) 10
2-3年(含3年) 30
3-4年(含4年) 50
4-5年(含5年) 80
5年以上 1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二)其他的应收款项:

  对于除应收账款以外其他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的减值损失计量,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金融工具(6)金融资产(不含应收款项)的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待售资产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中披露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

  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的股权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

  对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用建筑物采用与本公司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政策,出租用土地使用权按与无形资产相同的摊销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

  (一)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折旧方法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 0%-5% 4.75%-5.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5 5% 23.75%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 0% 33.33%
办公设备 年限平均法 3 0% 33.33%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和折旧方法

  公司与租赁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中规定了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融资租入资产: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

  2、公司具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3、租赁期占所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资本化期间,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可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暂停资本化期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后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率、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来确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

  (一)计价方法、使用寿命、减值测试

  1、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土地使用权 50年 根据土地使用年限
软件 2-5年 合同性权利和预计受益期限

  每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3、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1)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等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活动的阶段。

  开发阶段: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活动的阶段。

  (2)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开发阶段的支出,若不满足上列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三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一)摊销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二)摊销年限

  装修工程3-10年摊销;其他按 3年摊销。

  第三十四条 职工薪酬

  (一)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1、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

  本公司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予以折现。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按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和结算价格两者的差额,确认结算利得或损失。

  (三)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预计负债

  本公司涉及诉讼、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事项时,如该等事项很可能需要未来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与诉讼、债务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事项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各类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本公司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的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本公司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最佳估计数分别以下情况处理: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或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的,如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如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1、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三)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

  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本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程设计、城乡规划及工程咨询,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如下:公司制定了设计项目《收入类别区分及判定依据》,通过横向划分业务类别、纵向细化工作量时序节点,对设计项目进行精细化流程控制以及工作量度量。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依据所取得的内外部证据,遵照《收入类别区分及判定依据》来确定累计完工进度。公司以合同总金额(不含税)乘以累计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确认的收入确认为该项目的当期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助

  (一)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本公司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为:是否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

  (二)确认时点

  企业实际取得政府补助款项作为确认时点。

  (三)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本公司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三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第三十九条 租赁

(一)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公司租入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计入当期费用。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资产出租方承担了应由公司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计入当期费用。

  2、公司出租资产所收取的租赁费,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摊,确认为租赁相关收入。公司支付的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则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租赁相关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公司承担了应由承租方承担的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时,公司将该部分费用从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分配。

(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入资产:公司在承租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资产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2、融资租出资产: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间内确认为租

赁收入。公司发生的与出租交易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第四十条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

  终止经营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被本公司处置或被本公司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

  ①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②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③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在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对各子公司资金有统筹调度的权力。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所有的资金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

第四十七条 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各级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并连续编号后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在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其余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查。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部经理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计核算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正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投资者及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财务部负责定期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费用明细表及生产经营和公司管理临时需要的其他报表。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三)通过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会计核算的情况,由财务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进行综合的财务分析,并为公司领导和决策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和公司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十三条 会计核算内容。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五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六条 对账要求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实现利润在依法交纳所得税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 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积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有优先股时,支付优先股股利。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5、支付普通股股利。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公司发放股利可采取现金或股票的形式。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三)公司发生年度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超过弥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公司的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由公司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批准,由公司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第五十九条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六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日常交易除外);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另行拟定制度规范。

  第九章 财务报告管理与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内容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该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九)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十)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等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于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保密。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月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30天内报出;中期财务报告应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出。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各月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到母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

(不含50%),或虽然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为组织管理及经营生产而发生的费用,通过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归集,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外协费、图文制作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折旧费等,在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成本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和超出标准,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劝阻并建议其纠正,责任人员不予纠正的,应拒绝办理。

  第七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

  (二)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

  (三)对外投资支出;

  (四)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另行制定成本管理及费用报销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七十七条 根据公司中、短期经营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每年末应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严格的预算控制。

  第七十八条 财务预算包括业务收入预算、业务成本预算、费用预算、投资和投资收益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需求预算。

  第七十九条 财务预算由财务部会同各职能中心按各自业务不同分别编制,财务部初审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适当修正,然后汇总报总经理审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下发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应按季度和月度进行明细分解,分解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十一条 公司年度内的一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各项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每月将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在公司每月经营例会中做出专项报告。年度终了,财务部门会同内审部门对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做出预算分析报告。

  第八十二条 对超出预算范围或超出预算控制指标的财务支付事项,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指标,确实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公司确因经营管理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预算和实际偏离较大的,应由总经理对偏离实际的预算指标做出修正,并将修正案向董事会做出说明。公司应按修正后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章 税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发票系指在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发票,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局申请领购所需发票,并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

  第八十五条 财务部开具销售发票须按规定用发票专用软件打印开具。对开错而作废的发票联不得撕毁,必须整套的保存在发票的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

      第八十六条 发票仅限公司相关部门在销售、劳务收入等方面使用,不准代他人开具,更不得将发票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凡违反发票使用规定者,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第八十八条 纳税管理规定

  (一) 流转税管理。

  公司应缴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1、公司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各项营业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2、公司应按时进行流转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所得税管理。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在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末汇算清缴;

  2、公司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费管理。

  公司缴纳的其他税收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比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财务部应保证公司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申请税收优惠,合理降低公司税赋。

  第十三章 筹资与投资管理

  第九十条 公司的筹资管理,主要包括权益资本性筹资和债务资本性筹资。

  权益资本性的筹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批、核准程序后实施;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经法定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公司的筹资应充分考虑资金需求、资本结构、期限、成本等因素,控制筹资风险。

  (一)以长期投资和营运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成本和组合;

  (二)筹资应充分考虑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和信用规模、偿债能力,全面衡量经营现金流水平;

  (三)筹集的资金运用有利于股东收益水平的提高;

  (四)筹资应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税收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第九十二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

  (一)严格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应按筹集资金的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到位、支出运用、效益实现和本息归还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支付应按照专项制度或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核为规范募集资金(权益性资本筹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资项目变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需执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投资决策、实施、管理、收回、转让等过程中执行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九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伪造、变造、虚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四)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五)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