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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法院:年轻女出纳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刑罚!

09-29 裁判文书 我要评论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0522刑初148号郑露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8.6

被告人郑露茜,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

辩护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露茜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露茜及其辩护人张诗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郑某和于某刚合伙在新邵县雀塘成立新邵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某刚委派章某任财物总监,被告人郑露茜(郑某女儿)任公司出纳。2017年6月12日,于某刚拟与中某公司合作,将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交给了中某公司审计,审计后将账簿退给了郑露茜。中某公司审计后,于某刚提出要内部审计。2017年9月9日,郑露茜、李某1、雷某等人再将会计凭证、账簿、电脑搬到中某原来清帐的办公室,章某和雷某、郑露茜清点后,章某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凭证、账簿、电脑交章某,郑露茜掌管了该办公室钥匙。两天后(9月11日)下午5时许,章某和请来的会计下楼直接去了宾馆,再也没有移送和保管凭证、账簿、电脑。

2017年10月24日于某刚向新邵县公安局举报郑某、郑露茜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要求以经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新邵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郑某、郑露茜调取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凭证、账簿、电脑,郑某、郑露茜以没有找到为由拒绝提供。同时,章某纠集人员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停电阻扰生产,公司生产、财物受损。2017年12月18,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委托新邵县物价认定中心对公司受损财物作价格认定。2018年3月16日,郑露茜将所有凭证、账簿,打包送到新邵县物价局杨某1办公室。2018年3月19日,新邵县公安局以郑某、郑露茜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立案侦查。郑露茜才从新邵县价格认定中心将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拿回交到新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公诉机关认为,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一直由郑露茜实际保管和控制,但被告人郑露茜却隐匿侦查机关侦查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单处罚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露茜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实质性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2017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向郑某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时她不在场,该通知书也不是向她本人送达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郑露茜的隐匿行为情节比较轻微,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交由评估公司在邵东的某宾馆内做股权价值评估,并提供了《评估报告》拟证明郑露茜隐匿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时间没有那么长;当时某某公司一直处在停产阶段,郑露茜的隐匿行为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郑露茜自愿认罪悔罪且有小孩尚在哺乳期需其哺育,请求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郑某和于某刚合伙在新邵县雀塘镇成立了某某公司。2017年6月12日,因于某刚拟将其股权转让给中某集团,某某公司便将所有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交给中某集团审计,审计后中某集团将会计凭证、账簿退还给了被告人郑露茜(系郑某的女儿,某某公司出纳。)。中某集团审计后,于某刚又提出要内部审计。2017年9月9日,郑露茜、李某1(郑露茜丈夫,某某公司采购员、化验员)、雷某(某某公司会计)等人再次将会计凭证、账簿、电脑搬到中某集团原来清帐的办公室进行内部审计,章某(由于某刚委派至某某公司任财务总监)和雷某、郑露茜清点后,章某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审计期间,会计凭证和账簿放在中某集团的办公室保管,由郑露茜掌管该办公室钥匙。2017年9月11日下午5时许,双方一起完成审计后,章某和于某刚聘请来的会计先行离开,会计凭证、账簿、电脑留在中某集团的办公室,但章某未再要求郑露茜重新在移交清单上签收,之后郑露茜将凭证和账簿取回。

2017年10月24日,于某刚向新邵县公安局举报郑某、郑露茜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要求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新邵县公安局接报后,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该案并开展初查工作。2017年10月26日,新邵县公安局向郑某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准备调取某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郑某声称没有找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雷某为郑露茜招录的会计,郑露茜虽为出纳,但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郑露茜实际控制和保管。但在公安民警询问郑露茜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下落时,郑露茜却声称2017年9月份与章某一起进行清账后就一直没看到会计账簿和凭证,并将做帐的电脑也搬走推脱说电脑也坏了放在修理店修理。之后,公安机关多次催促,郑露茜一直隐匿会计账簿和凭证,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

2017年11月14日,郑某向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厂内故意砸坏配电箱造成停产,请求出警。2017年12月18,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委托新邵县物价认定中心对某某公司因停产所受损失进行价值认定。因物价认定中心做损失认定需要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2018年3月16日,郑露茜将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打包送到新邵县物价认定中心。2018年3月19日,新邵县公安局以郑某、郑露茜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立案侦查并正式传唤了郑某、郑露茜。郑露茜才从新邵县价格认定中心将会计凭证、账簿取回交到新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上述事实,有于某刚的报案书、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户籍证明、凭证和账簿移交表复印件、新邵县公安局雀塘派出所鉴定聘请书复印件、报警案件登记表、处置警情报告、株洲市天元区法院证明、天成油业有限公司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于某刚、章某、李某1、雷某、刘某、罗某1、罗某2、李某2、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郑露茜的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露茜依法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而隐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露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察后,郑露茜已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交给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郑露茜辩称2017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向郑某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时她不在场,该通知书也不是向她本人送达的。经查,郑某时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至某某公司调取证据,并向郑某送达书面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多次找郑露茜询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下落,郑露茜作为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实际控制人和保管者,隐匿会计凭证和账簿,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交由评估公司在邵东的某宾馆内做股权价值评估,并提供了《评估报告》拟证明郑露茜隐匿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时间没有那么长,隐匿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经查,2017年11月公安机关询问郑露茜时,郑露茜声称会计凭证和账簿找不到了,直到2018年3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察后,郑露茜也从未提及会计凭证和账簿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交由评估公司在做价值评估,且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证明:该院在执行刘某兵与尹某文、于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某刚持有的某某公司的股权,并委托了资产评估公司对其股权进行价值评估。2018年1月3日,评估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但在该院执行过程中,郑某未向该院提交某某公司的会计资料。且辩护人提交的《评估报告》中也并不能反映出某某公司的会计资料是否曾交由评估公司保管,故对该《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当时某某公司一直处在停产阶段,郑露茜的隐匿行为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郑露茜有小孩尚在哺乳期需其哺育,请求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因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郑露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露茜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文娟

人民陪审员: 钟敏华

人民陪审员: 曾静林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亦欣

代理书记员: 龙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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