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时间:2019-08-30
来源:中国证监会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7日,我会受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氨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聚氨酯原液、聚酯多元醇和己二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涉及聚氨酯、聚酰胺业务的主要主体还有近20家,主要产品包括尼龙66、聚氨酯革用树脂、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等。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新增同业或潜在同业竞争。如有,补充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解决时限、进度安排与保障,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措施。2)华峰集团下有两家上市公司,且集团下多家子公司从事化学相关行业业务,请补充披露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尤其是对两家上市公司的定位,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主要产品均属于聚氨酯系列产品。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主要客户情况补充披露二者是否存在客户重叠、销售渠道重合等情况。2)结合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补充披露二者是否存在供应商重叠、采购渠道重合等情况。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竞争,华峰集团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对某一经营主体有无优先安排、是否存在资源分配倾斜等情形,并说明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4)补充披露华峰集团及其关联方之中,是否存在其他公司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如有,请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交易等情况,并补充披露华峰集团体内有无资源不当竞争,以及为避免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在内部资源分配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1)华峰集团与浙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2018年7月2日签订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为华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2)2019年6月4日,标的资产与浙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资产质押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及其成员单位提供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3)2017年7月3日,华峰新材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约定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等形成的票据池为华峰新材及其成员单位票据池下融资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请你公司:1)分别披露华峰集团与浙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于2017年1月11日、2018年7月2日签订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各方、资产池构成中涉及标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如有)、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等。2)补充披露华峰集团与浙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华峰新材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上述担保协议所约定的“华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华峰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指代范围,是否包含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3)补充披露2019年6月4日标的资产与浙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签署《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能否充分免除标的资产为华峰集团及其成员公司过去和未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标的资产是否还存在其他为华峰集团或其关联方担保的情况。5)结合华峰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公司章程、资金及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安排,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华峰集团对标的资产资金及其他主要资产的处置权限,是否存在华峰集团统一管理和处分集团及子公司资产及划拨资金的情况;上述情况是否影响标的资产资金及资产独立性,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为保证资产独立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标的资产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45%、33.76%和35.06%,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标的资产向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销售占比分别为17.96%、17.96%和10.40%,关联方销售占比较高。2)报告期标的资产报告期对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3.14%、56.42%和52.45%,采购集中度较高,且存在向华峰集团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采购的情形。请你公司: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是否具有合理性,标的资产是否具有拓展客户和供应商的可行性计划,就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高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注册地、主营业务情况及向前五大客户销售主要产品情况;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变动原因,销售金额占比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标的资产的具体关联关系,说明标的资产向关联方销售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与非关联方同类业务的交易价格比较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对华峰集团及其关联方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大股东依赖风险,对标的资产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5)结合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和可实现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大幅波动,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53%,净利润大幅增长141%,2019年1-4月有所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增长121%。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43%、23.72%和20.39%,存在波动。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和成本变动情况、期间费用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8年业绩大幅增长,2019年回落的原因;净利润增长幅度远超收入增长幅度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行业周期变化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变动情况不从披露标的资产业绩波动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结合标的资产各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价格波动情况、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及其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标的资产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华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2%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尤小平持有华峰集团79.63%股份,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2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股东陈林真为尤小平妹夫。本次交易对方尤金焕、尤小华为尤小平的兄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尤金焕、尤小华、陈林真是否华峰集团、尤小平的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的准确性。2)尤小平、华峰集团、尤金焕、尤小华、陈林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是否有平仓风险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报告期分别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698.66万元、76,169.84万元和20,772.70万元;实现净利润42,998.41万元、103,433.61万元和13,548.34万元。2)标的资产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 508,561.33万元、964,444.10万元和270,417.63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为259,836.42万元、268,941.71万元和270,481.78万元,当期营业收入分别为783,602.47万元、1,045,236.43万元和318,051.65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匹配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标的资产报告期营业收入金额与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说明标的资产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2.81%、16.56%和15.2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产品境内及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境外销售地区、主要客户及其主营业务具体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补充披露业绩真实性核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收入真实性、成本费用及负债完整性的核查手段、核查范围以及主要财务报表科目的核查覆盖率。
9.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现金流量情况、资产负债率、货币资金未来支出计划、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以及标的资产具体负债情况、到期时间及运营资金需要等因素,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聚氨酯原液产能利用率大幅增长,聚酯多元醇产能利用率较低且报告期增长幅度较大,己二酸报告期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况。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各产品主要生产装置的设备成新率、设计产能情况、生产设备升级改造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聚氨酯原液和聚酯多元醇产品报告期产能利用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聚酯多元醇产品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己二酸报告期年实际产量超出备案设计产能的合规性,超产能生产的安全性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部门研究论证并获得许可,是否存在因超产能生产而产生环保、安全生产问题或受到环保、安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如否,未来被处罚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3)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各产品生产线现有产能利用率情况、所在行业产能管理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等,补充披露未来年度主要产品生产线升级改造或扩产能的计划、预计投资总额及其测算依据,相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可实现性,相关升级改造是否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及有无障碍。4)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政策、在手订单情况、主要客户的稳定性、竞争对手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产销率较高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文件显示,2016年6月23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基金)以2.70亿元对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化工)进行增资,增资后农发基金占增资后的重庆化工实缴注册资本比例为22.44%,投资期限12年,农发基金收取1.2%/年的固定收益,不直接参与重庆化工的日常正常经营。投资期结束后,重庆市白涛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2.70亿元的价格回购,最终将以2.70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峰新材。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主债权金额2.70亿元及投资收益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华峰新材以其持有的重庆化工28.56%的股权为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农发基金于2016年6月对重庆化工增资,是否存在业绩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补充披露相关安排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补充披露华峰新材最终以2.7亿元受让重庆化工22.44%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华峰新材持有的用于反担保的重庆化工28.56%股权有无被处置风险及对应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兄弟。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尤小平和华峰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将达61.27%,尤金焕、尤小华持股分别为7.51%和7.58%。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和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无大股东不当控制风险,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1-4月环保基建投入分别为1829.84万元、1078.51万元、91.11万元,环保设备投入分别为4119.28万元、2028.36万元、160.7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2019年环保投入较2017年、2018年是否出现大幅下降,以及下降原因。2)标的资产应对近年来国家环保政策变化所采取的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目前拥有40处自有房屋建筑物、对应9处土地使用权,拥有23处租赁房屋建筑物;另有已完工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共计102,961.21平方米,占公司所有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面积的27.60%。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渝(2019)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0683022号、第000711213号、第00789878号自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2)补充披露渝(2018)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0126201号房屋用途为“其他”,是否符合对应土地规划用途。3)补充披露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和土地的办证进度,并逐一分析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实质障碍。4)重庆化工部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涉及己二酸三期项目主要厂房和重庆聚氨酯原液生产线的辅助用房,将对己二酸16万吨/年的产能和聚氨酯原液10万吨/年的产能产生影响,请披露相关厂房如无法取得产权,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并作重大风险提示。5)标的资产租赁的23处房屋中16处为居住用途,请披露标的资产租赁大量房屋用于居住的原因和合理性。6)标的资产报告期间,是否因土地方面的问题被立案调查或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如有,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收益法评估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市场可比交易案例标的资产平均增值率的对比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标的资产增值率与市盈率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评估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大股东输送利益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文件显示,2016年10月,华峰新材受让华峰集团持有的重庆化工93,300万元出资额时,重庆化工净资产评估值105,824.45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华峰集团向华峰新材转让重庆化工股权的背景及目的、退出股东的收益情况。2)结合标的资产前次股权转让及本次交易评估中评估方法选取依据、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及盈利能力情况以及重要评估参数选取等因素,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评估中重庆化工对应评估结果与前次评估结果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文件显示,华峰新材主营业务为聚氨酯原液、聚酯多元醇、己二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出售副产品、原材料等收入和租赁收入。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预测期各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各期增长率,与报告期差异情况。2)结合标的资产所处的行业发展情况、市场地位、市场覆盖率、核心竞争力、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客户稳定性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预测期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增长的可实现性,各期增长率预测依据、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列表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及预测期各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及销售量增长率情况。4)预测期内标的资产主要产品的售价按照2019年1-4月的平均水平确定,结合行业周期情况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预测期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未来趋势判断的依据及合理性,选取的参考价格区间是否过短及是否具有代表性。5)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各产品毛利率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说明预测期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未来保持毛利率稳定的具体措施。6)结合行业周期变化情况、上下游产业供需变化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产品销售量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预测期销售量较报告期销量差异的依据及可实现性,及与未来行业产能及供需变化趋势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文件显示:1)其他盈利预测包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等。2)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取值为10.85%。3)评估假设标的资产未来能够持续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预测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子公司重庆化工和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1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评估假设2021年起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同行业可比公司期间费用及未来年度业务发展预期等,补充披露预测期内各项费用和支出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业务特点、业务发展阶段、面临的经营风险及市场可比交易对比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计算风险系数取值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充分反映了标的资产所面临的行业风险及自身特定财务风险。3)结合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仍符合认定要求的具体依据,预测期使用优惠税率进行所得税预测的充分性及合理性。4)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存货减值准备和往来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预测期收入及成本预测情况,补充披露预测期各期标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的测算过程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及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各项资产评估增值的具体情况、评估过程及评估价值的公允性。2)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中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选取依据及合理性,账面未反映的专利技术和商标资产的具体评估价值、评估过程及合理性。3)固定资产中设备类资产评估的主要参数取值、评估依据、评估过程及公允性。4)长期股权投资各子公司评估值计算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03,099.98万元、115,504.33万元和124,721.59万元,除2017年末存在105.63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外,全部余额为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应收票据余额持续增长。货币资金项目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余额分别为8,338.58万元、23,128.89万元和10,442.33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应收票据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情况;票据背书和贴现的具体情况,与报告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变动情况是否匹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针对标的资产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标的资产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的规模,相关票据流转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相关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是否具备追索权及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5,185.98万元、161,926.58万元和153,811.8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98%、15.11%和15.64%,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下降。2)标的资产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95、9.13和2.38次,最近一期大幅下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较上年末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686.07万元、873.20万元和10,290.81万元。2019年4月末,标的资产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较上年末大幅增长9,417.60万元,主要系新增对关联方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的长期资产处置款9,393.26万元。2)标的资产存在资金无偿借予关联方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拆借金额为7000万元,拆借时间为2017年1月至2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及时间,上述款项及关联方拆借款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判断依据及合理性;如构成,说明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清理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构成,报告期末余额分别为83,784.10万元、98,084.68万元和112,246.39万元,存货余额逐年大幅增长。报告期标的资产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464,347.94万元、627,880.85万元和185,883.74万元;报告期确认的直接材料成本为519,745.12万元、648,734.35万元 和195,716.16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34、8.99和7.26。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及比例,结合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现状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金额与主营业务中材料成本和存货中原材料变动金额的匹配性,说明原材料采购的真实性及成本确认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末存货构成及账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并说明减值计提充分性。5)结合标的资产的原材料采购频率、产品生产周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水平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货周转率的合理性。6)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存货盘点制度及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关于存货盘点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手段、盘点结果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5,627.64万元、12,428.86万元和1,106.33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40%、8.33%和3.27%,主要由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及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构成。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确认依据及会计处理方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摊销期间,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划分依据及各项政府补助对报告期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具体情况、政府补助发放部门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持续性,补充披露政府补助未来的可持续性及对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补充披露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未来的可持续性及对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中对各项非经常性损益评估预测情况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你公司:1)参照聚氨酯原液主要生产企业产量情况列表补充披露2018年己二酸生产企业产量及占比情况。2)结合标的资产外销美国出口业务占比情况及内销客户是否存在对美国出口销售等情况定量分析出口国加征关税政策可能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产生的具体不利影响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说明评估预测中是否考虑相关影响。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增长对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郎志芳 010-88061046 zjhczw@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