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滴滴等平台的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企业使用网约车软件取得的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留言时间:2019年10月10日
答复时间:2019年10月11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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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补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