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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肇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内容:
我司为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开发项目在肇庆市四会,请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咨询人:
陈静
咨询时间:
2021-09-06 14: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6 17:1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