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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防范内控风险需制定四大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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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防范内控风险需制定四大制衡机制!

日期:2019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会计报 中国税网

制衡是实现内控风险防范的基础,但现实工作中,同时也是单位内部矛盾、工作低效等现象形成的直接原因。因此,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制衡关系,是内控制度能否落地实施、风险能否有效控制以及行政事业各项业务目标能否高效达成的关键。

制衡性原则是内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制衡是实现内控风险防范的基础,但现实工作中,同时也是单位内部矛盾、工作低效等现象形成的直接原因。因此,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制衡关系,是内控制度能否落地实施、风险能否有效控制以及行政事业各项业务目标能否高效达成的关键。

在实施内控工作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运用的制衡手段往往是通过利用归口管理、分级授权等措施来实现内部管理制衡。但是,由于对内控工作的理解不够充分,往往会出现一些错误的制衡。笔者就常见的制衡错误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实践中存在三大制衡错误

常见的制衡错误包括过度制衡错误、不对等制衡错误和制衡缺失错误3种。

过度制衡错误常见的表现是不考虑单位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不仔细区分内控风险大小,设计繁缛的管理流程。表面上看,这种管理很规范、控制很到位,实际上大部分是无用的控制,甚至管理成本大于风险发生的成本。

在当前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的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风险意识普遍加强,但是个别单位把内控变成了各部门各岗位推卸责任、转移风险的手段。实施过度制衡已成为内控工作中需特别警惕的趋势。

实际上,内控除了制衡性原则,还有重要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不考虑一个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过度制衡,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是违反内控规范的表现。

不对等制衡错误就是在内控流程设计中,不充分考虑单位组织情况以及实际制衡效果,想当然地设计制衡流程,在日常工作中造成大量工作矛盾,让制衡措施流于形式,这也是比较典型的现象。从制衡的角度来看,两个不同话语权的岗位具备同等的制衡地位,客观上不可能达成制衡的实际效果。

内控规范实施以来,内控理念得到广大单位的充分认识,单位“一支笔”或“一把手”做决定的现象越来越少。但也出现了一些表面上制衡全面、实际上制衡流于形式的现象,形成新的制衡缺失。

常见的制衡缺失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度授权,单位一把手基本不过问经济事项,全部授权下级审批,理所当然地认为一把手没有签字就不存在审批责任。二是单位领导承担过多的制衡功能,导致管理层日常忙于签字,但实际上没有精力仔细核实每一个涉及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形成事实上的制衡缺失。

需制定制衡机制

单位应如何避免上述3种错误呢?笔者认为,要充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刻认识到单位职能、业务特点及人员编制等客观实际,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制定制衡机制。

一是正确区分风险层级。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经济事项风险大小应该考虑政治敏感性、环节复杂性和损失承受度3个方面的因素。在政治敏感性方面,要从社会关注度、监管部门要求等角度重点考虑;环节复杂性则指经济活动发生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可能产生较大偏差的事项;损失承受度则一般与经济活动的金额大小直接相关。

二是制定风险程度与制衡手段对等的控制程序。一般情况下,应该从经济事项风险程度、金额大小、发生频率3 个角度进行设计,即风险越高、金额越大、发生频率越低的经济事项,在制衡流程上应该环节更长,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反之,则制衡流程则应越短。

三是把控关键制衡点。制衡流程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基于人的业务过程控制,但是不可完全依赖过程控制,要从流程设计本身来避免制衡失控,其中的关键要素是加强把控关键制衡点。

四是适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内控流程制定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各种人为外部因素的影响。在流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信息手段运用的优势,一方面要考虑在制衡流程中纳入信息系统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内控流程确定后,开展适当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把既定的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统中。(作者单位:北京真内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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