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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新加坡:线上广告零税率判别适用新标准

新加坡:线上广告零税率判别适用新标准

2022年04月0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吴青伦

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媒体销售的供应方式,广告传播形式日新月异。其中,线上广告发展势头尤为迅猛,在企业未来的广告支出中占比将越来越大。在线上媒体销售服务中,广告服务的流通地往往难以确定。在此背景下,新加坡财税当局决议自2022年起,将媒体销售服务适用货劳税零税率的判别标准,改为客户和服务的直接受益人所在地,同时废止广告流通地的判别标准。

基于新标准的税务处理

根据新加坡现行货劳税征管实践,广告服务分为媒体销售、媒体策划、创意设计制造、品牌公关和会议展览五大类。所谓媒体销售服务,简单理解就是广告商为客户提供纸质传单、电视广告、互联网广告等服务。

线上广告是最常见的一种媒体销售服务。在2022年以前,只有媒体销售服务依据广告流通地标准,判定纳税人是否可以适用货劳税零税率待遇。具体来说,2022年之前,在新加坡境外传播的媒体销售可以适用零税率,在新加坡境内传播的则适用标准税率。对于境内外混合传播的媒体销售广告,只有当境外传播占比超过50%时,才能享受货劳税零税率。根据新规,媒体销售服务能否适用货劳税零税率政策,需要结合客户和服务的直接受益人所在地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新加坡本地货劳税纳税人作为媒体销售服务供应商,向境外企业出口媒体销售服务。此时,只有当服务以合同形式提供给境外签约方,且直接受益人为境外签约方或在新加坡注册的货劳税纳税人时,该项服务才可能适用货劳税零税率。

第二种情况是新加坡企业进口媒体销售服务。一般来说,新加坡境外的供应商向新加坡货劳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媒体销售,免征新加坡货劳税,购入服务方亦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如果进口媒体销售服务的新加坡企业为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的纳税人,此时无论广告的流通地在哪,该新加坡企业作为服务接收方,都需要适用反向征收机制按规定缴纳货劳税,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此外,根据新规,如果接受媒体销售服务的是没有经过新加坡货劳税注册的其他个人,需要分析这笔业务是否触发境外供应商注册义务。当该境外供应商全球年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加坡币(含),且向新加坡个人客户提供媒体销售服务的金额超过10万新加坡币(含)时,必须在新加坡进行货劳税注册并就此交易缴纳税款。

企业需注意合同签订细节

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来说,新加坡媒体销售服务货劳税零税率适用判别标准的变化,主要影响其在新加坡投放广告的安排。举例来说,某中资企业将亚太区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并集中负责广告投放事宜。该总部企业在为各成员企业安排线上广告投放时,势必涉及进出口媒体销售服务,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货劳税零税率。

笔者建议企业根据新规,理顺现有线上广告投放业务的供销链条,确认合同形式,关注合同条款是否能为企业适用零税率政策提供证据。在今后签订线上广告相关业务合同时,需要结合业务确定供应商是否仅需与合同签约方联络服务事宜、供应商需就服务最终向谁负责、该项服务是定制化服务还是仅为简单的转包发包等细节内容,以进一步核实该项业务是否存在其他直接受益人,是否有必要分割交易对价分别适用标准税率或零税率。

[作者单位: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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