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酒消费税管理中增加“数据含量”
2021年09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辜莉娟 刘佳 曾媛
目前,贵州省遵义仁怀市有白酒生产企业2300余户,白酒批发零售企业8100余户,2020年白酒税收占当地税收总量的9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遇到的白酒消费税征管难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而展开的探索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白酒生产企业的经营模式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单一的交易型,也就是由生产企业将白酒产品销售给市场的经销商,即以散酒销售为主。第二种是由单一营销模式向复合型营销模式转变,多渠道模式拓展市场,包括代理、经销、特许、贴牌、网销、团购、酒旅融合等多种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多数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均采取设立多级销售单位、拉长销售链条的模式。酒类消费税包括从价消费税和从量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白酒生产企业普遍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提价出售给经销商。为了保全税基,防止部分白酒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白酒给关联性质销售公司,少缴与生产环节价差部分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对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相比出厂价格偏低的白酒产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是当时只规定在销售环节核定,没有明确在哪一级销售环节核定。
从201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明确了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来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此后,部分白酒企业迅速缩短销售层级或采取更加隐蔽的关联方式创建销售链条,调整销售模式。因此,税务机关对白酒消费税的管理又面临了新的难题,包括如何确定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公司、哪一个为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如何在大量的品牌数据中确定哪些是需要核价的新品牌等。
针对白酒消费税征管中出现的新难题,仁怀市税务局和遵义市税务局在省局指导下于2017年开发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1.0版,仁怀市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完成了86户纳税人1217个品牌的核价工作。2020年10月,经过多方修正,《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2.0版接入贵州省税务局税费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实现全省数据追踪和监控功能。
实际管理中,部分白酒生产和销售企业常常存在开票行为不规范、未及时申请核价、未如实申报末级销售单位等情况,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针对性地设置了生产企业新品牌预警、销售单位品牌预警、价格波动20%预警、申报预警、未核价异常预警、末级销售单位变更预警六大模块,凭借强大的数据比对、分析功能,能够直观地获取关键的预警信息,基本实现对当前白酒消费税核价及征收管理的全覆盖,成为白酒消费税征管中的“最强辅助”。据此,仁怀市税务局还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核价软件应对措施》,针对各预警指标,通过三大类16条措施指导各税源管理部门分类型、分时间节点开展预警数据应对。
同时,为确保数据的原始状态,排除人为原因造成的数据失真情况,对录入系统的白酒品牌,要求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严格按照申报时的名称、规格等统一填写发票信息,规范开具发票,不得随意变更。同时生产公司应将品牌名称、规格等电子数据信息共享到关联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严格按照生产公司提供的品牌信息开具发票,保持票面信息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通过纳税人申报及开票数据,系统对纳税人开票、申报及末级销售单位变更等信息实现全面追踪,实现系统化、自动化、数据化的监控及风险预警功能,极大减少了税务人员的案头计算和审核工作。
实践中也发现,目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存在垃圾数据较多、系统不稳定、数据追踪范围有局限性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系统的作用,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在白酒消费税的征管中进一步增加“数据含量”。
一是增加白酒生产企业评估模型参数。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系统里加入白酒生产行业评估模型,增加与白酒生产密切相关的参数,如粮食原材料购进量、煤水电供应数据(每月)、人工费用支付(匹配社保缴费人数)、包材耗用量、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实现动态监控。
二是打通第三方数据获取渠道。目前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账外经营时获取第三方数据渠道不够畅通,对策较少。因此,建议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建立与住建、财政、银行、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确保管理无缝对接,风险精准掌控。
三是实现全国信息共享。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省外设置多级经销公司,给核查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需要打通全国的白酒销售信息交换渠道,便于各地对白酒生产地和销售地的白酒销售信息进行实时比对分析,以防止白酒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仁怀市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遵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