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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税务局:超市超过7天不给开发票违法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0718055009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超市超过7天不给开发票违法吗?

内容:

作为消费者索要发票,超市以超过7天为理由拒绝开票,这种行为可以吗?

咨询人:

刘玉双

咨询时间:

2021-10-07 18: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9 14:5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超市不得拒绝开票,也建议购买方及时索取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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