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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做好“大变局”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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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做好“大变局”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研究

日期:2019年11月0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记者 郝正非

议题1 深刻理解“一带一路”的发展观、合作观

与会专家认为,应深刻理解“一带一路”的发展观、合作观、文明观。中国倡导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目的不仅是进一步提高自身发展质量和水平,还要实现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共同发展、联动发展,进而推动世界实现开放发展、合作发展。与会专家说,这种发展,不只是各个国家之间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也不只是在诸多领域开展更高水平合作,同时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相关国家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管理方式、安全标准等的沟通与对接。

多边合作征管机制是应对国际税收挑战的关键所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认为,由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能够助力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能力建设,为多边合作征管机制作出重要贡献。他说,二十国集团(G20)的税改主题是“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除目前还未完成的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之外,其余内容仅是对原有规则的修改完善。G20税改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根本性影响正体现在数字经济方面。数字经济有三大特点:一是无实体的跨境经营,二是对无形资产的依赖,三是数据和用户参与,这些特点给如何判断价值创造地带来困难,进而给税收利益划分、税收征管等带来挑战。为此,应充分发挥多边合作征管机制的作用。

建设“一带一路”交流平台,汇聚各方专业观点。中国税务杂志社副总编辑周怀世认为,当前国际税收规则可能出现比较大的调整,国际税收管理机制应作出相应改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国际税收管理机制未来发展的一个样板、一种探索。应该把“一带一路”税收问题作为切入点,及时站到国际税收理论的前沿,如筹办“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杂志,汇聚各方专家智慧和观点,推进中国国际税收专业水平提高。

下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先手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红梅说,“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契合了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的需要,弥补了目前国际税收治理格局的缺陷。我们熟知的国际税收治理机构有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还有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但OECD的研究成果多代表发达国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谁来表达?她认为,由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有助于团结发展中国家力量,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设定了两年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税收法治、税收确定性、加快税收争端解决、征管能力建设、征管数字化等工作内容。其中,完善与创新“一带一路”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是税收法治“先手棋”,有助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进一步走深走实。

梳理政策法规,助力企业“走出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晓静长期关注跨境贷款的税收问题。她介绍,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作为利息的受益人要承担税负,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通过包税条款,将东道国征收的利息预提税税负转嫁给了企业,那么根据税收协定利息税条款享受的免税优惠最后也将落到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她梳理后发现,不同国家对利息税的规定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性的规定,二是明确正面清单的形式。其中一些规定内容是含糊的,且缺乏一致性,导致企业在有的国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有的国家不能。为方便企业“走出去”,她对各国利息税规定进行了梳理,包括换文、议定书和协定原文等,并用表格的形式列出了在哪些国家、哪些银行的贷款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她认为,应该多做这样的总结工作,帮助对外投资企业一目了然地了解各国税收规定。

注重保护“走出去”企业税收权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咨询合伙人孙俊霞说,在税收优惠落实方面,许多“一带一路”国家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提供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何最大化地争取税收优惠并且确保优惠落地是中资企业“走出去”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收益,有时甚至可能决定项目的成败。她认为,在与当地业主谈判的合同中,应加入保护性条款,明确当地业主有义务帮助投资方落实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享受不到应有补偿机制,以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她另外还提醒,由于国际税收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国家的法律随之变化。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及时关注税收法律的变化对投资架构的影响,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议题2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把握航向和机遇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同时意味着大发展与大调整。专家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进入世界经济体系,世界各地区和国家在经济上的联系日渐紧密,国际税收治理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我们具备战略眼光,树立全球视野,既努力在大变局中把握航向,又积极做行动派、不做观望者,推动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

创新“大变局”背景下的国际税收研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邓力平认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世界经济中的新旧动能转换;二是世界格局中的力量对比变化;三是国际治理体系上的深刻重塑。他提出,在进行新时代的国际税收研究时,应当把以上含义作为重要背景来考虑,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研究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和我国能做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在研究过程中“立足国际税收,走出国际税收”,注重为新时代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国际税收研究要牢记时代要求与中国使命,要在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优先考虑中国发展,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既能“顶天”也能“立地”,既能“跟大”也善“做小”,紧跟时代步伐,为国家作出贡献。

推动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教授秦荣生指出,推动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契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将会给世界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红利。同时,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会在促进税收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税制设计和征管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加强国际税收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对于构建友好型税收环境,构建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应具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税收视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认为,为全面加强和深化国际合作,中国还应推进以下措施:一是努力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为避免双重征税提供法律依据,为跨境纳税人提高税收确定性,进一步促进缔约方之间的双向投资、技术交流和人员往来;二是加强境外税收信息收集与研究,持续更新发布和完善国别和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提升对外投资的税收合规性;三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其提供税收培训与技术援助,推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互助;四是继续向重点投资目的地派驻税务人员,深化税收交流合作;五是以丝路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拓展国际税收合作领域,聚焦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更加多元、更加高层次的目标,建设公平的现代化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从税收视野出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一带一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罗秦认为,可构建“一带一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近年中国的营商环境备受关注,不久前发布的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整体排名继续提高,但该报告关于纳税的部分评价指标本身值得商榷,中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改善与优化在这些纳税指标中未得到充分的反映与肯定;二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面临千差万别的“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制及税收营商环境,若能提供关于沿线国家税收营商环境的比较评价报告,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更全面而深入的帮助。她认为,构建“一带一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需重点关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各国在消除税收壁垒,体现税收中性的措施,主要是税率、税收优惠及税负水平的比较;二是各国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的措施;三是跨境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具体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初步设想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沿线国家的税制竞争力指标;二是税收管理指标,包括企业“走出去”投资的纳税时间,纳税次数等;三是纳税服务水平指标;四是投资税收风险指标,包括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税收争端解决的效率等。

重点研究结构性减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减税降费与财政可持续性问题值得关注。当前中国实施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同时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相关领域,财政支出呈现增长趋势。在这方面,美国里根政府和小布什政府曾实施的具有代表性的所得税减税政策值得研究,其减税政策使美国税收收入虽然有了一过性的减少,但总体上还是增长的,与财政支出的长期增长趋势保持一致,同时美国国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也大幅上升。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低税负是以高赤字率为代价换来的,这与美元优势密不可分。朱青总结道,减税降费与经济增长关系密切,应正确认识财政收支矛盾,税收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优越好,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把研究重点放在如何进行结构性减税上。

议题3 为国际税收治理贡献中国行动方案

与会专家认为,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经济数字化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等影响深远。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重塑国际税收规则已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国际税收治理贡献中国行动方案。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磊认为,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当前已进入税收制度协调加强、税收征管合作有序的新阶段。但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增强,加剧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尤其是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在触及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框架的同时,将带来诸多革命性的变化。为此刘磊建议,应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未来目标以及税制特点,适时提出中国方案、中国立场,为税收实践提供具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参考。

面对平台经济,完善现有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海燕说,数字平台经济价值的产生和传统的厂商单方主导的情形不同。在单方厂商主导的商业模式中,企业生产产品并卖给消费者,价值创造过程发生在企业内部,利润主要为收益减去成本,价值链创造呈线性过程,消费者对价值创造几乎不起作用。而在数字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中,价值创造主体有两部分:一是提供交易平台与技术规则的数字平台企业;二是用户,包括电商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两类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越频繁,吸引的用户就越多,交易量及广告投入也会水涨船高,平台经济产生的价值也越大。也就是说,平台的价值在于吸引用户,用户越多,就越能产生价值。徐海燕认为,从单边主导转变为多边主导,价值创造过程的不同特点导致了对传统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应有所创新与突破,数字经济利润归属或者国际税收分配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调整。在数字平台经济中,企业的价值创造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资产、技术和人员,另一部分是网络效应(即用户参与)。既然网络效应能够创造价值,那么网络所在的地区或者国家理应享有征税权。她建议当前的转让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革。

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关键在于征税权的划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把数字经济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数字化的传统经济,以数字的方式对传统经济进行延伸,比如医生远程诊断。二是完全建立在数字交换平台上的价值创造,比如滴滴,Facebook等企业。三是虚拟社会阶段,社会的重要经济元素网络化,形成全新的经济模式,比如虚拟货币、虚拟现实等。

叶永青认为,第一层次数字化的传统经济在征税权方面没有重大变化,只是从连结点的判断上发生了改变,因此重要的是合理确认经济联系。从第二层次的数字经济来看,以往征税建立在很多的物理和物质交换上,但现在为交易双方提供的、能够完成交易的公共设施如网络平台,成为征税权分配的基础。第三层次的数字经济对税收来说,是全新问题。虚拟社会的税收可能落到每个参与者的国家,根据参与人来分配,实际是直面用户的分配方式,就是在用户和市场地区征税。这种分配方式的关键在于如何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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