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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提复字〔2020〕第17号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5号(社会管理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559 主题信息: 公积金监管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文件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5号(社会管理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有 效 期:

文  号: 建提复字〔2020〕第17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55号(社会管理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刘明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缴纳办法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经验,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目的是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形成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安排。经过近30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服从服务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目标,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负有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不能免除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职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条款。若因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出现纠纷,可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为职工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条例》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我部分别于2016年、2018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统一降至5%,扩大了缴存比例浮动区间;降比和缓缴由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总体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项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调整的内容,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目前,我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如指导各地推进非公企业建制缴存,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部分地区已出台政策或探索开展业务。

  下一步,我部将在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配合司法部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完善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010-5893459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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