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42322020781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该子公司的母公司,有何优惠政策?可以平价转让吗?
内容: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C,股东是A(占42.87%)和B(占57.13%),其中A是内资法人企业,是B的全资子公司;B是境外法人企业;现在A将持有C的42.87%股权转让给B,请问:这个股权转让行为有何税收优惠政策,转让价格可否按平价(成本价)转让?
咨询人:
刘生
咨询时间:
2021-04-23 22: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27 10:5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含股权成本)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