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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我公司于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确认协议,个人占用的土地我公司未申报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税务局是否承认

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个人签订的土地使用确认协议,个人占用的土地我公司未申报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税务局是否承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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