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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因机构改制原因,部分员工累积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未能缴纳,现已完成机构改制,现申请补缴5年的基本养保险,请问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补缴之前年度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报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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