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山东省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发票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咨询一下,我为公司在网上采购了家具,商家提供了增值税专票,去单位财务报销时,财务发现商家提供的发票上面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15位识别号发票专用章,与三证合一的18位识别号不一样,财务现在咬不准,盖原来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附件是发票

附件

发票.pn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面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