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资产拍卖购回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其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公司无力偿还后,我公司资产被查封,银行将债权出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被打包出让给另一投资公司,最终我公司从投资公司处出资购回,解压抵押资产对外出售。根据2011年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被担保公司与我公司的母公司存在投融资关系,查封资产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能对外出售,我公司预出资回购,请问我公司出资回购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何入账?入资产价值、费用类还是营业外支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及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