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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

   我公司是在深圳上市的上市公司,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也包括所属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员工,因到期解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请问,我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母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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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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