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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中价格明显偏低判定

价格明显偏低

留言时间:2020-05-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国税发[2009]91号规定(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何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山东省是如何规定的?与市场平均价相比,低于多少算价格明显偏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第三十九条 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市税务局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人员应当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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