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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开具的运输发票填写了备注栏但没有附清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开具的运输发票填写了备注栏但没有附清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填了起运地、到达地、部分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但内容较多并没有另附清单,发票允许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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