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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专指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包含服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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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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