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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兼职送外卖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么

兼职送外卖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么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兼职送外卖取得的收入,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在App中进行非手动申报时,发现该笔兼职收入被计入在了工资薪金所得里,能否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以上文件内容,建议您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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