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拿的毛地,拆迁由房地产自行拆迁,按照相关拆迁政策拆一还一,针对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因此,如果不符合以上政策文件的规定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