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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拿的毛地,拆迁由房地产自行拆迁,按照相关拆迁政策拆一还一,针对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拿的毛地,拆迁由房地产自行拆迁,按照相关拆迁政策拆一还一,针对拆迁安置房是否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因此,如果不符合以上政策文件的规定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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