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0号文第一条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目前丙烷加工成品油只是技术上存在可行性,但全球行业目前无实例,经济上不具备效益,不会成为生产成品油的商业路线。丙烷裂解产生的裂解残油、加氢C6-C8、裂解碳九、裂解燃料油、裂解重油用于化工产品生产,不用于产成品油,法理上不应该缴纳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具体建议携带产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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