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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投资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咨询

关于以不动产投资继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司为一生产制造型企业,现拟以自有房产和土地对另一企业(我司子公司)进行投资增资,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们查询了相关政策认为应符合暂不征收的条件,另江苏税局有相类似咨询,其回复:应暂不征收;总局在线答疑也提到执行2018年57号文第四条,按暂不征收处理。

     还请省局予以明确我省的执行口径。(相关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发送)

     谢谢!

附件

附件4: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doc

附件5:企业以房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入股,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doc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符合改制重组可以享受上述文件优惠政策,不符合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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