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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留言时间:2020-05-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对于多方共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共同申请软件著作权证,都是原始取得,该产品是否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退税,那么是多方都能够享受退税,还是只有其中一方可以享受?如果只有其中一方能享受,那么可否能够转让该权利,例如甲乙共同开发软件,申请著作权,2019年甲方独自享受该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20年甲方不申请退税,由乙方独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软件企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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