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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专票盖章的问题

09-29 专票盖章的问题 我要评论

专票盖章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提到: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发票确实是一次性打印的,内容也全一致。那么,关于发票章的问题还有其他更明确的文件,说重复盖章的无效么?

    如果,企业在专票盖章的时候不小心盖成了旧版的发票章,然后在其他位置又重新盖了新版的发票章。这个发票有效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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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旧章发票及又重新进行加盖的,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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