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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税务局: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建议

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建议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状态: 已答复发布时间:2019/3/18 20:45:28

领衔代表:郝彬

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普遍存在着几点困难。一是抵债资产虽已发生了土地、房屋等权属的转移,但是这类抵押物无法缴纳契税,不能完成户名变更,导致抵债资产处置困难;二是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高。税务部门要求银行交纳的各种税费,除负担契税外,也承担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这部分税费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加重了银行的财务负担。三是抵债资产受土地性质影响,处置困难。银行抵债资产绝大部分为土地房产类资产,用途为工业用地,但是目前市场环境下,工业用途的土地较难处置。

恳请解决的问题: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协调税务机关受理契税申报,以顺利完成抵债资产的转让及变现;二是出台政策,协调税务部门对抵债资产过户中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费,由债务人在具有偿还能力之后再进行追偿,减轻银行财务压力;三是由于抵债资产用途导致处置困难的。

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土地用途变更的,将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从而进一步加快处置进度。

所有答复件

聊自然资规函〔2019〕44号 总工办第五个.doc

聊城市税务局对聊城市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73023号建议的答复(抵债资产).doc

附件1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聊自然资规函〔2019〕44号               签发人:冯能斌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73023号建议的答复

郝彬: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我局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您反映的商业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大部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较难处置,建议对符合土地用途变更的,将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从而进一步加快处置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性质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同时,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将依法高效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7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文件

聊税函〔2019〕44号                      签发人:郝晓伟

对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3023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郝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处置抵债资产的建议》中的关于“抵债资产无法缴纳契税、过户税费高”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高唐县税务局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受理契税纳税申报,2018年8月23日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高唐县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以流拍不动产抵偿债务涉税处理的意见》(高税发〔2018〕12号),就尽快办理受让方契税纳税申报缴纳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

二、税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银行承担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费。《国家税务总局高唐县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以流拍不动产抵偿债务涉税处理的意见》(高税发〔2018〕12号)明确,各管理分局(中心所)对照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自行管理信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纳税人,应计算原产权人转让环节应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立即纳入正常管理或一次性征收管理。 对无法追缴的,按照《征管法》及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达相关文书进行确认、公告、采取强制措施。

今后,我局在工作中会结合您的意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到准确落实。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聊城市税务局法制科 8433111

抄送: 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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