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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员工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报销加班餐费(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员工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报销加班餐费(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发票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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