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假如N年前A房地产公司2亿元购入一块土地,地上有构筑物,拆除构筑物支付拆除补偿费1亿元。股东张三拥有A公司股权50%,现张三转让全部股权。税务局要求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亿元。股权转让收入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额。问:计算股权转让个税时,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损失调减净资产金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是主管局参照评估报告中核定的收入,所以评估机构在核定时,是否会对于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损失调减净资产,相关涉税文件中没有相关说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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