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
1、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要不要缴纳契税?
2、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滞纳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