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买房赠车位销售方式。房产与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规定应当分别清算吗?

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买房赠车位销售方式。房产与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规定应当分别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车位销售方式。房产与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规定应当分别清算吗?

留言时间:2020-06-2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车位销售方式。房产与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规定应当分别清算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