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资源税

山东省税务局:资源税

09-29 资源税 我要评论

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06-1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事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山东省资源税改革后“石英砂”税率为15%;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中对“天然石英砂”的税率规定为12%,“粉石英”税率为6%;如何区分“粉石英”和“石英砂”,“石英砂”经过加工磨细能否按照“粉石英”6%税率?

附件

222.png

11111.pn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局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