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6-2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个自然人,预收购A公司的全部股权,假设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只有一块土地,账面价值105万元,该净资产评估价格为300万元,收购价格与评估价格一致。请问收购完成后,A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是否应根据评估价格/收购价格调整?在后续经营过程中,A公司对该土地进行重新开发,请问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是账面成本105万还是评估价格/收购成本300万元?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会计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收解答范围,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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